泉州市出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2年12月(yue)16日公布,自2023年2月(yue)1日起施行。
一、出臺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垃圾分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實行垃圾分類,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環境,關系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我市自2017年啟動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以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采取有效措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但是還不同程度存在著部門合力不足、投放落實不到位、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不規范、相關設施建設不足、公眾參與率低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效推進。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垃圾分類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垃圾分類工作部署要求,有必要在梳理總結我市工作開展情況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省推進生活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我市實際需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法治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
二、主要內容 按照立法補缺的原則,《辦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上位法未予明確的內容,予以細化、規范;以問題為導向,加強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全鏈條管理,推動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提升我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辦法》分7章,共40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一(yi))明晰生活垃圾分類責任(ren)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社會各界、各行各業,管理環節眾多,單靠一個部門進行管理難以取得理想效果。《辦法》按照點、線、面三個層次相統一的思路,明晰生活垃圾分類的各方責任,在第一章第四條、第五條詳實細致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商務等主管部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并確立了“管行業要管垃圾分類”的工作原則,促進各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工作合力;在第三章及第四章從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各個環節分別規定了:單位、家庭和個人的分類投放義務,管理責任人的管理職責,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行業職責,以及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等,以期推動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二)落實源頭減量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需要從生活垃圾的產生源頭開始抓起。《辦法》從生產、消費、流通等領域予以規范,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比如: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第九條);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服務性企業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第十一條);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等(第十條)。同時,通過制定扶持政策,加強對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的資源化水平(第十二條)。 (三)加強全鏈條分(fen)類管(guan)控 1.關于(yu)生活垃圾(ji)分類投放。一是明確分類標準。生活垃圾如何分類是分類管理的重要基礎。結合我市實際規定我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分類類別予以調整。同時,規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指引(第十三條)。二是明確投放要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應當定點投放或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三是明確管理責任人制度。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以及管理責任人相關職責要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并設定了未履行管理責任人工作職責的法律責任,從執法層面確保管理責任人制度得到落實(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2.關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一是在分類收集運輸管理環節,明確了分類收運處理的管理要求,以及收運處理資質條件、收運單位的具體職責等,著力解決混收混運現象等問題(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二是在垃圾分類處置管理環節,著力解決生活垃圾規范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明確了各類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具體要求(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三是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有權拒絕接收,并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第二十條)。 3.關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要求。《辦法》結合我市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經驗做法,明確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處置的模式,并按照因地制宜、簡單方便、經濟適用的原則,規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要求(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四)強(qiang)化保障監督措施(shi) 1.明確相關設(she)施建設(she)要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硬件保障是重要基礎。《辦法》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老舊住宅小區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納入改造范圍等(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2.加強宣傳和引導。生活(huo)垃圾(ji)分類是一項全民(min)運動,關鍵在于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將“新風尚”養成(cheng)“新習(xi)慣”。為此,《辦法》在鼓勵全社會參與方面,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垂范,行業協會發揮引導示范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在宣傳發動方面,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主體宣傳責任,通過全方位、常態化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增強全民垃圾分類意識,動員全社會參與垃圾分類工作(第六條、第七條)。 3.完善(shan)促進(jin)措施(shi)。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科技創新;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鼓勵通過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獎勵方式,調動居民參與垃圾分類積極性等。加強考核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第三十五條);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或者社會滿意度測評等(第三十三條)。 4.強(qiang)化剛性約(yue)束(shu)。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責任規定比較詳細,在確保不與上位法相沖突的情況下,《辦法》根據上位法重申對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以及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職責的處罰規定,以此強化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剛性約束,推動有關單位和個人自覺養成垃圾分類的良好習慣。 第(di)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nei)生活(huo)垃圾的(de)源頭減量(liang)、分類投放、收(shou)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li)活(huo)動(dong),適用(yong)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建筑垃圾、動物尸體、糞便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tiao) 生(sheng)活垃圾(ji)分類管理以減(jian)量化(hua)(hua)、資(zi)源化(hua)(hua)、無害(hai)化(hua)(hua)為目標,遵循政府主導(dao)、全(quan)民參與、城(cheng)鄉統籌、屬地管理、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建立重大問題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項目規劃建設。 鄉(xiang)(鎮)人(ren)民政(zheng)府、街道辦事(shi)處應當將生活(huo)垃圾分(fen)類管(guan)理(li)納入基層社會治理(li)工作,實行網格(ge)化管(guan)理(li),指導督促轄區單位、個人(ren)和分(fen)類投放管(guan)理(li)責任人(ren)履行生活(huo)垃圾分(fen)類義(yi)務。 鼓(gu)勵村(居(ju))民委員會將生(sheng)活(huo)垃(la)圾源頭減(jian)量(liang)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ju)民公約,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shi)處做好生(sheng)活(huo)垃(la)圾源頭減(jian)量(liang)、分類投放等的(de)組織(zhi)、宣(xuan)傳、引導(dao)工作(zuo)。 第五條 城市管理(li)主(zhu)管部門(men)是生活(huo)垃圾(ji)分類(lei)管理(li)的行政(zheng)主(zhu)管部門(men),負(fu)責生活(huo)垃圾(ji)分類(lei)管理(li)工作(zuo)的組織、協調(diao)、指(zhi)導和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互動實踐活動。 自然資源和規劃(hua)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lei)收集、運輸、處置(zhi)等設施建(jian)設的(de)用地審批和規劃(hua)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履約檢查范圍。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農(nong)業農(nong)村、文化旅(lv)游、市場監督管(guan)理、機關事(shi)務管(guan)理等有關部門按(an)照各自職責,做好(hao)生(sheng)活垃圾分類管(guan)理相關工作。 各行(xing)業(ye)主管部(bu)門(men)應(ying)當按照管行(xing)業(ye)要管垃圾(ji)分類(lei)原則,指導(dao)、監(jian)督行(xing)業(ye)內相關單位做好生活(huo)垃圾(ji)分類(lei)工(gong)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國家(jia)機關、國有企(qi)事業單位(wei)應(ying)當率先做好本單位(wei)生(sheng)活垃圾的源頭減(jian)量、分(fen)類(lei)投放等工(gong)作(zuo)。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引導示范作用,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措施,督促企業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鼓勵社會組織(zhi)和志愿(yuan)者參(can)與(yu)生活(huo)垃(la)圾分(fen)類(lei)管理工作,宣傳生活(huo)垃(la)圾分(fen)類(lei)知識。 第七條(tiao) 國(guo)家機關(guan)、企事業單位(wei)、社(she)會團體(ti)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la)圾(ji)源頭減量、分類(lei)投放、資源化利用等生活垃(la)圾(ji)分類(lei)知(zhi)識的宣傳(chuan)教育。 學校、學前教(jiao)育(yu)機構應(ying)當將(jiang)生(sheng)活垃圾(ji)分(fen)類知識納入(ru)生(sheng)活常識教(jiao)育(yu),培(pei)養學生(sheng)和(he)學齡前兒童分(fen)類投放生(sheng)活垃圾(ji)的習(xi)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he)分類(lei)知識的公益宣傳、輿論引導和(he)監督,營造全(quan)社會共(gong)同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he)分類(lei)的氛(fen)圍。 第二章 源頭減量(liang)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di)九條 生產者(zhe)、銷售者(zhe)應(ying)當執行國家和本省(sheng)關(guan)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de)(de)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de)(de)過度使(shi)用和包裝廢棄(qi)物的(de)(de)產生。對列(lie)入(ru)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de)(de)產品和包裝物應(ying)當按照規定予(yu)以回收和處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xing)業應(ying)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yi)回(hui)收利(li)用的(de)包裝(zhuang)(zhuang)(zhuang)物,優化物品包裝(zhuang)(zhuang)(zhuang),減少(shao)包裝(zhuang)(zhuang)(zhuang)物的(de)使用,并積極回(hui)收利(li)用包裝(zhuang)(zhuang)(zhuang)物。 第十條 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商務、市場(chang)(chang)監(jian)督管(guan)理(li)等(deng)部門應(ying)當按照(zhao)職責,加強對果蔬生(sheng)產(chan)基地、農(nong)(nong)貿市場(chang)(chang)、農(nong)(nong)產(chan)品批(pi)發市場(chang)(chang)、商場(chang)(chang)、超(chao)市等(deng)的管(guan)理(li),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nong)(nong)副(fu)產(chan)品進城(cheng)。 第十一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di)十二條(tiao) 商務主管部(bu)門應當(dang)會(hui)同城市管理、供銷(xiao)合作(zuo)等部(bu)門制(zhi)定低價值可回(hui)收(shou)物(wu)(wu)回(hui)收(shou)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hui)收(shou)物(wu)(wu)的回(hui)收(shou)利用。 第三章 分類投放(fang) 第(di)十(shi)三(san)條 本(ben)市生活垃(la)圾分為(wei)可回收(shou)物、廚余(yu)垃(la)圾、有害垃(la)圾和(he)其他垃(la)圾四類。 市城(cheng)市管(guan)理(li)主(zhu)管(guan)部門可(ke)以根(gen)據城(cheng)鄉經濟社會(hui)發展(zhan)水平(ping)、生活垃(la)(la)圾(ji)(ji)特(te)性和處置利用需要對生活垃(la)(la)圾(ji)(ji)的分(fen)類(lei)類(lei)別予以調整。 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huo)垃圾(ji)分類指導目錄(lu)、生活(huo)垃圾(ji)分類設(she)施設(she)備(bei)配置指引,并向社會公(gong)布。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ren)都應當依法在指定(ding)的地(di)點分類投放生活垃(la)(la)圾。禁(jin)止(zhi)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huo)者焚(fen)燒生活垃(la)(la)圾。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分類、定點投放的基礎上,按照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推行定時投放,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實施方案,經公開征求意見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單位(wei)和個人丟棄(qi)沙(sha)發、衣柜(ju)、床等大件(jian)家具、家電和其他(ta)大件(jian)垃(la)圾,應當投(tou)放至指定地點或者交由(you)收集、運輸單位(wei)處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名單和聯系電話。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大件垃圾的收集和運輸。 第(di)十六條 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wei)和(he)個人應(ying)(ying)當落實(shi)廚余垃圾源(yuan)頭減(jian)量和(he)分類工作(zuo)責任,廚余垃圾應(ying)(ying)當交由(you)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wei)收(shou)集、運輸和(he)處(chu)置,不得直(zhi)接排(pai)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zheng)管(guan)道(dao)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sheng)活(huo)垃圾。 第十七(qi)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國(guo)家機關、企(qi)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yi)及其他組織的辦公(gong)和生(sheng)產經(jing)營(ying)場所,由本單位負責(ze); (二)住宅小區(qu),由業主(zhu)或者業主(zhu)委員會負責; (三)道路(lu)、廣場、公(gong)園、公(gong)共(gong)綠(lv)地、公(gong)共(gong)水(shui)域等公(gong)共(gong)場所(suo),由管理單位或(huo)者其委托(tuo)的單位負責; (四(si))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gang)口、碼(ma)頭、船舶以(yi)及旅(lv)游、文化(hua)、體(ti)育(yu)、娛樂、商(shang)業(ye)等公共場所,由經(jing)營管理單位(wei)負責; (五)村莊(zhuang),由村民委員會(hui)負責。 實(shi)行物業(ye)管理的區域,由受委(wei)托的物業(ye)服務企(qi)業(ye)負責(ze)(ze)。物業(ye)服務合同(tong)對管理責(ze)(ze)任(ren)人的責(ze)(ze)任(ren)歸屬有約定的,從其(qi)約定。 不(bu)能(neng)確(que)定管理責任(ren)人(ren)的,由所(suo)在地鄉(鎮)人(ren)民(min)政府、街(jie)道辦事處確(que)定并向責任(ren)區域公示。 第十八條 生活(huo)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ren)應當(dang)履行下列職責: (一(yi))建立生(sheng)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li)制(zhi)度; (二)開展(zhan)生活(huo)垃(la)圾分(fen)類知(zhi)識(shi)宣傳,引導、監督單位(wei)和個人實施生活(huo)垃(la)圾分(fen)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收集容器等分類設施,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正常使用; (四)對不符合(he)分類投放要求(qiu)的(de)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將分類投(tou)放的(de)生活垃圾交(jiao)由符合規(gui)定的(de)單(dan)位分類收集、運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dang)對所轄區(qu)域內(nei)管理責任人履行(xing)管理責任的(de)情況(kuang)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 第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住宅區(qu)物業(ye)(ye)(ye)服務(wu)(wu)企業(ye)(ye)(ye)可以安排物業(ye)(ye)(ye)服務(wu)(wu)工作人員(yuan)擔任(ren)生(sheng)活垃圾分(fen)類(lei)督(du)導員(yuan)。縣(市、區(qu))人民(min)政府和鄉(xiang)(鎮)人民(min)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ye)(ye)(ye)服務(wu)(wu)企業(ye)(ye)(ye)履行住宅區(qu)生(sheng)活垃圾分(fen)類(lei)管理責任(ren)。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chu)置 第二(er)十條 已經分類(lei)(lei)投放的生(sheng)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lei)(lei)收集、分類(lei)(lei)運(yun)輸、分類(lei)(lei)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shou)集(ji)、運(yun)輸單位發現交付的(de)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biao)準的(de),應(ying)當(dang)要求(qiu)管理(li)責任(ren)人改正(zheng)(zheng);管理(li)責任(ren)人拒不改正(zheng)(zheng)的(de),有權(quan)拒絕接收(shou),并(bing)及時報(bao)告(gao)所(suo)在(zai)地縣(市(shi)、區)城市(shi)管理(li)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分類(lei)處置單(dan)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bu)符(fu)合分類(lei)標準(zhun)的,應(ying)當要求分類(lei)收(shou)集、運輸單(dan)位改正;拒不(bu)改正的,有權(quan)拒絕接收(shou),并向所在地(di)縣(市、區(qu))城(cheng)市管(guan)(guan)理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報(bao)告(gao)。 縣(xian)(市、區)城市管理(li)主管部門(men)應當在接到(dao)報告(gao)后(hou)二十四小時內(nei)進行處理(li)。 第二十(shi)一(yi)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huo)者(zhe)鄉(xiang)(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chu)應當組織對(dui)生(sheng)活(huo)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shu),可以通(tong)過公開招標等方(fang)式選擇具(ju)備(bei)條件的(de)單(dan)位從(cong)事生(sheng)活(huo)垃圾的(de)收集、運輸(shu)。 第(di)二十二條 生(sheng)活垃(la)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xia)列(lie)規(gui)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人員,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外觀整潔、容器密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de)沿途(tu)隨意(yi)傾倒、丟棄、遺撒、滴漏(lou); (四)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la)圾(ji)密閉存放并及時轉運,廚余垃(la)圾(ji)存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保持生活垃圾收集(ji)設施(shi)和周邊環境干凈(jing)整(zheng)潔(jie); (六(liu))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yuan)、種類、數量(liang)、去向(xiang)等,并(bing)定期向(xiang)所(suo)在地縣(xian)(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七)制定生活垃圾(ji)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an),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guan)(guan)理主管(guan)(guan)部門備案(an); (八)其他有關生(sheng)活垃圾分類收集(ji)、運輸的規(gui)定。 第(di)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gui)定分類處置(zhi):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廚余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三(san))有害垃圾由具(ju)備相應處(chu)理條件的單位(wei)按(an)照規定進行處(chu)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zong)合利用,不(bu)能綜(zong)合利用的采用無(wu)害(hai)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zhi)生活垃(la)圾處置(zhi)設施、設備(bei)和作(zuo)業(ye)人員(yuan); (二)保持(chi)生活(huo)垃圾處(chu)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xing),對接收(shou)的生活(huo)垃圾及時進行(xing)處(chu)理,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san))嚴格按照工(gong)程(cheng)技術(shu)規范(fan)、操作規程(cheng)和污染(ran)控(kong)制標準處(chu)置(zhi)生(sheng)(sheng)(sheng)活垃(la)圾以及處(chu)理過程(cheng)中產生(sheng)(sheng)(sheng)的廢(fei)水(shui)、廢(fei)氣、廢(fei)渣(zha)等,不得將(jiang)已分類的生(sheng)(sheng)(sheng)活垃(la)圾混(hun)合處(chu)理;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 (六)制定應(ying)對設施故障(zhang)、事故等突發事件(jian)的應(ying)急(ji)方案(an),報送所在地縣(xian)(市(shi)、區)城(cheng)市(shi)管理(li)主管部門備(bei)案(an); (七(qi))不得(de)擅(shan)自關閉、閑置(zhi)(zhi)或(huo)者(zhe)拆(chai)除(chu)處置(zhi)(zhi)設施(shi)、場(chang)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zhi)(zhi)或(huo)者(zhe)拆(chai)除(chu)的,應(ying)當(dang)依法核(he)準(zhun); (八)其他有關生(sheng)活垃圾(ji)分類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農(nong)村(cun)生(sheng)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村(cun)收(shou)集(ji)(ji)、鄉(鎮)轉運、縣(市、區(qu))處置(zhi)的(de)模式。城(cheng)鄉結合部和(he)人口密集(ji)(ji)區(qu)域(yu)的(de)農(nong)村(cun)生(sheng)活垃圾,納(na)入城(cheng)市生(sheng)活垃圾分類收(shou)集(ji)(ji)運輸處理系統。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ying)當對(dui)農(nong)村生活垃圾的(de)分(fen)類(lei)收集(ji)、運輸(shu)和處置給予財政補助(zhu)和支(zhi)持。 第二十六條 農(nong)村(cun)廚余(yu)垃圾(ji)按照資源化(hua)利用要求,采用生化(hua)處置(zhi)等技(ji)術就地處置(zhi),直接還(huan)田、堆肥(fei)或者生產沼氣,有條件的(de)地方(fang)應當配置(zhi)廚余(yu)垃圾(ji)處置(zhi)設施進(jin)行處置(zhi)。 可回收物、大件(jian)垃圾(ji)和有(you)害垃圾(ji)應(ying)當建立(li)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第五章 促進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di)二十八條 新建(jian)(jian)、改(gai)建(jian)(jian)、擴建(jian)(jian)建(jian)(jian)設項目,應(ying)當按(an)照國(guo)家、省、市的(de)標準與(yu)規劃(hua)條件,配套(tao)建(jian)(jian)設生活垃(la)圾分類收(shou)集、轉運設施,并與(yu)主體(ti)工程同步(bu)(bu)設計(ji)、同步(bu)(bu)建(jian)(jian)設、同步(bu)(bu)驗收(shou)、同步(bu)(bu)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gai)變使用性質。 已有(you)的生(sheng)活垃(la)圾分類(lei)(lei)收集(ji)設施(shi)不符合建設規范(fan)的,應當予以改造(zao);老舊(jiu)住宅小區改造(zao)時,應當將生(sheng)活垃(la)圾分類(lei)(lei)收集(ji)設施(shi)列入改造(zao)范(fan)圍。城市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sheng)活垃(la)圾分類(lei)(lei)收集(ji)設施(shi)的改造(zao)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shi)。 第二十九(jiu)條 市(shi)(shi)、縣(市(shi)(shi)、區)人(ren)民(min)政府可以(yi)通過投(tou)資補助(zhu)、購買(mai)服(fu)務、特許經營(ying)等(deng)方式,鼓(gu)勵和(he)引導社會資本參(can)與生(sheng)活垃圾源(yuan)頭減(jian)量(liang)和(he)分類投(tou)放、收集、運輸、處(chu)置(zhi)以(yi)及回(hui)收利用。 第三十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chu)理(li)(li)費實(shi)行(xing)收支兩條(tiao)線管(guan)理(li)(li),專項用(yong)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chu)置以及運營管(guan)理(li)(li),不得挪作他用(yong)。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物業服務企業等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鼓勵(li)企業(ye)、個人通(tong)過積分兌(dui)換商品(pin)、服(fu)務等獎勵(li)方式,支持單(dan)位、家庭和個人參與(yu)生活垃圾(ji)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三條(tiao) 市(shi)、縣(xian)(市(shi)、區)人(ren)民政府應當建立(li)和完善生(sheng)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de)綜合(he)考(kao)評制度,并將生(sheng)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he)考(kao)核(he)結果納入所屬部門、下一級人(ren)民政府的(de)績效(xiao)考(kao)核(he)指標(biao)。 城(cheng)市(shi)管理主管部門可以(yi)委托專業機構(gou)、行業協會等對生(sheng)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評(ping)估(gu)或者社會滿(man)意度測評(ping)。 第三(san)十(shi)四條 本市開(kai)展經國家、省批準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huo)動(dong)和衛(wei)生創建活(huo)動(dong),應當將生活(huo)垃圾分類工(gong)作(zuo)和宣傳(chuan)培訓等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biao)準。 第三十五條(tiao) 城市(shi)管理主(zhu)管部門應當建立生(sheng)活垃(la)圾分類(lei)工作的監督檢(jian)(jian)查(cha)制度,對生(sheng)活垃(la)圾分類(lei)投放、收集、運輸、處(chu)置等情(qing)況進(jin)行監督檢(jian)(jian)查(cha),并(bing)及時向社會公開檢(jian)(jian)查(cha)情(qing)況和(he)查(cha)處(chu)結(jie)果。 鄉(鎮)人民(min)政府(fu)、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xing)經常性的監督(du)檢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六(liu)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shi)(shi)六條 違反本辦(ban)法第十(shi)(shi)四(si)條第一款規定,未(wei)在指(zhi)定的(de)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ji)的(de),由城市管理(li)主管部門(men)責(ze)令改正;情節(jie)嚴重的(de),對單位處五萬元(yuan)以上五十(shi)(shi)萬元(yuan)以下(xia)的(de)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違(wei)反本辦法(fa)第(di)(di)十四條(tiao)第(di)(di)一款規定,隨意傾(qing)倒(dao)、拋撒、堆放或者焚(fen)燒生活垃(la)圾的(de),由城市管理(li)主管部門(men)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wu)萬(wan)元以(yi)(yi)上五(wu)十萬(wan)元以(yi)(yi)下的(de)罰款,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得;對個人處一百(bai)元以(yi)(yi)上五(wu)百(bai)元以(yi)(yi)下的(de)罰款,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十(shi)八條(tiao)規定,生活垃(la)圾(ji)分類投放(fang)管(guan)理責(ze)任人未履行工作(zuo)職責(ze)的(de),由城(cheng)市管(guan)理主管(guan)部(bu)門責(ze)令限期改正(zheng)(zheng);逾期不(bu)改正(zheng)(zheng)的(de),對(dui)單(dan)位處一千(qian)元以上五千(qian)元以下的(de)罰(fa)款,對(dui)個人處二百(bai)元以下的(de)罰(fa)款。 違反本辦(ban)法規定(ding),將(jiang)危(wei)險廢物(wu)(wu)、醫療廢物(wu)(wu)、工業廢物(wu)(wu)、建筑垃圾等(deng)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di)三十(shi)七條 違反本辦法(fa)規(gui)定(ding)(ding)的(de)(de)其他行(xing)為,法(fa)律(lv)、法(fa)規(gui)已有法(fa)律(lv)責(ze)任(ren)規(gui)定(ding)(ding)的(de)(de),從其規(gui)定(ding)(ding)。 第(di)三十(shi)八(ba)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gong)(gong)作人員在(zai)生(sheng)活垃圾(ji)分類管理工(gong)(gong)作中(zhong),玩忽(hu)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yi)法給予處分;構成(cheng)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san)十九條 本辦法(fa)規(gui)定(ding)(ding)(ding)的(de)行(xing)政(zheng)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xing)政(zheng)處罰權(quan)的(de)規(gui)定(ding)(ding)(ding)應當由其(qi)他執(zhi)法(fa)主體實施的(de),依照其(qi)規(gui)定(ding)(ding)(ding)執(zhi)行(xing)。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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