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日前,眉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眉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原文如下:
眉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眉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生活管理,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計劃>的通知》(眉府辦發〔2023〕5號)要求,我局草擬了《眉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歡迎廣大公眾提出意見,并通過以下方式于2023年8月12日前反饋至眉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
一、網站留言,在本網頁下方在線提交您的建議意見。
二、電話反映,直接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聯系,聯系人:黃清月,聯系電話:。
三、郵件聯系,郵箱地址:。
四、信件傳達,通信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蘇母公園5號樓(以寄出日期為準)。
附件:《眉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眉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高品質生活宜居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眉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相關設施規劃建設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尸骸、糞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管理原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協同共治、全民參與、系統推進、分步實施原則,通過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規劃布局,保障生活垃圾分類資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因地制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日常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引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指導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學校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推行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減少廚余垃圾產生量,協助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的垃圾分類工作。
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企業做好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和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工作,負責監督指導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專業市場管理者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文廣電旅游、衛生健康、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技術工藝)鼓勵結合實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創新,支持垃圾分類先進設備、工藝研究應用,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數字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垃圾產生者責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依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章 宣傳引領
第八條(政府普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過程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九條(示范引領)機關、企事業單位、賓館、酒店、商場、公園、車站、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并率先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要求。
第十條(社會組織)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學校等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宣傳工作。
第十一條(公益宣傳) 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候車亭、公共汽車和建設工地施工圍擋的管理單位,應當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
第十二條(志愿者服務)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示范和監督。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減量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四條(合理包裝) 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要求,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五條(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賓館、餐飲、商品零售、娛樂等經營者應當采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鼓勵和倡導減少使用塑料制品,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餐飲店等經營場所推廣使用布袋、紙袋和可降解包裝袋。
第十六條(快遞包裝減量) 鼓勵快遞、外賣和其他電子商務業務經營者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時使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利用包裝袋。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快遞等企業嚴格落實國家快遞業綠色包裝相關規定,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和循環利用。
第十七條(凈菜進城) 引導和鼓勵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減少廚余垃圾產生。
第十八條(綠色辦公)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鼓勵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
第十九條(光盤行動) 餐飲行業經營者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食堂管理者應當在用餐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合理消費,避免浪費。
第四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條(規劃統籌)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專項規劃要求,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
第二十一條(新建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行業標準配套建設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有條件的應具備遮雨、照明、洗手、破袋、語音提示、除臭、密閉等功能,相關費用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相關部門在規劃、驗收等工作中應當征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改造要求)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現行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確實無法按照規定標準改造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應根據需要合理配備必要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設施。
第五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三條(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不包括普通無汞電池)、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過期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其中,家庭廚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花卉綠植等易腐性生活垃圾;餐廚垃圾是指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廢料和廢棄油脂;其他廚余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場所產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殼、水產品、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無汞電池、煙蒂、塵土等。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應根據國家、省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投放要求)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規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有害垃圾投放點。易破損、滲漏的有害垃圾應單獨包裝后再投放。
(三)廚余垃圾應當先瀝出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五條(分類標識)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置規范,明確分類收集容器和其他設施的圖文標識、設置標準等。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設置位置和數量應當符合實際,便于投放。
第二十六條(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回收)推廣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回收制度。農藥經銷商可通過收取押金等方式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業公司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責任人確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其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車站、文化體育場所、城市道路、公共綠地、公園、廣場、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場所,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責任人義務)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規范設置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點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二)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三)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投放行為予以勸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理。
(四)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
(五)及時將生活垃圾分類移交給相應的收集、運輸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督導員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隊伍,負責引導和督促村(居)民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導員數量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設置情況合理配置。
第三十條(激勵措施)鼓勵在有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推廣使用人工智能回收設備,提高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率。
鼓勵采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積分兌換、監測評價等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分類投放習慣的養成,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六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分類收運要求)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三十二條(作業外包)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分類收運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配置符合作業要求的人員、車輛及設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
(二)收集、運輸車輛保持密閉、整潔,并在車輛顯著位置噴涂生活垃圾類別標志。
(三)規范處理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不得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滴漏污水。
(四)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五)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理。
(二)廚余垃圾由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危險廢物應由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農村地區可在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采用生物處理、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處理廚余垃圾,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納入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
第三十五條(分類處理單位義務)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四)處理過程中排放的污水、滲濾液、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按照規定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
(六)建立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每日處理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等情況。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納入目標考核) 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對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目標考核體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地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和標準。
第三十七條(行業監管)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規范以及相關設施、場所運行規范,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信息化監管)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信、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并納入眉山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運行在線監控。
第三十九條(行業監督)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等措施,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對物業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公眾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援用上位法)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生產企業過度包裝的法律責任,本條依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 本市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分類投放的法律責任,本條依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沒有嚴重情節且自愿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經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核準,可以不予處罰。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管理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本條依據《四川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責任區的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予以處分。
第四十六條(混裝混運的法律責任,本條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分類處置的法律責任,本條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由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行政責任)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四川天府新區眉山管理委員會、各園區管理委員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
來源:眉山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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