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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施行!樂山市發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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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施行!樂山市發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3-12-22

第一章 總(zong)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建設,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樂山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樂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樂山市城市建成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相關設施規劃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fa)所稱生活(huo)垃圾,是指在(zai)日(ri)常(chang)生活(huo)中(zhong)或者為日(ri)常(chang)生活(huo)提供服務的活(huo)動中(zhong)產生的固體廢物,以(yi)及法(fa)律、行政法(fa)規規定(ding)視為生活(huo)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立管理目標,保障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dao)辦(ban)事處應當將(jiang)生活垃(la)圾(ji)(ji)分(fen)類管理(li)(li)納入基層社會治理(li)(li)工作(zuo),負責轄區內生活垃(la)圾(ji)(ji)分(fen)類的日常(chang)管理(li)(li),動(dong)員、指(zhi)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家(jia)庭和(he)個人進行生活垃(la)圾(ji)(ji)分(fen)類。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shi)處做好轄區內(nei)生活(huo)垃圾分類(lei)的宣(xuan)傳、引導(dao)、組(zu)織、動(dong)員等工作(zuo),推(tui)動(dong)生活(huo)垃圾分類(lei)行為規范(fan)納入居民公約(yue)或(huo)村規民約(yue)。

第五條 市(shi)、縣(市(shi)、區)人民政(zheng)府城市(shi)市(shi)容和環境衛(wei)生(sheng)主管(guan)(guan)部門(men)是生(sheng)活垃圾分類(lei)管(guan)(guan)理工作的行政(zheng)主管(guan)(guan)部門(men),負責生(sheng)活垃圾分類(lei)管(guan)(guan)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統籌協調、督(du)促指導(dao)、考核監督(du)等工作。

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文化廣電旅游、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財政、機關事務、農業農村、教育、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發揮示范作用。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七條 鼓勵環保志愿等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物業(ye)服務(wu)、餐飲、物流等行業(ye)協會(hui)應(ying)當制(zhi)定生(sheng)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lei)投放行業(ye)自律規范(fan),引(yin)導并督促會(hui)員單位做好生(sheng)活垃圾分類(lei)工作(zuo)。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she)

第八條(tiao) 市、縣(市、區)人(ren)(ren)民政府(fu)城市市容和環境(jing)衛生(sheng)主(zhu)管部門應(ying)當(dang)會同有關(guan)(guan)部門編制生(sheng)活(huo)垃(la)圾(ji)分(fen)類(lei)設(she)施專(zhuan)項(xiang)(xiang)規劃,報本級人(ren)(ren)民政府(fu)批準后公布(bu)實施。生(sheng)活(huo)垃(la)圾(ji)分(fen)類(lei)設(she)施專(zhuan)項(xiang)(xiang)規劃應(ying)當(dang)確定分(fen)類(lei)設(she)施總體布(bu)局(ju),并與環境(jing)衛生(sheng)設(she)施專(zhuan)項(xiang)(xiang)規劃等其他相關(guan)(guan)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先進設備、設施與工藝的研發與應用,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改造和運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智能化水平。

新建(jian)、改建(jian)或者(zhe)擴建(jian)住宅、公共(gong)建(jian)筑(zhu)、公共(gong)設(she)施(shi)等(deng)建(jian)設(she)工程(cheng),應當按照有(you)關規定配套建(jian)設(she)生活(huo)垃圾分(fen)類設(she)施(shi),并與主體工程(cheng)同(tong)(tong)(tong)步(bu)設(she)計(ji)、同(tong)(tong)(tong)步(bu)建(jian)設(she)、同(tong)(tong)(tong)步(bu)驗收、同(tong)(tong)(tong)步(bu)投入使(shi)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


智能垃圾分類



第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標志、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樂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公共機構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配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應增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居住區(含住宅小區)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pi)發(fa)市場設置可回收(shou)物、廚余垃圾和其(qi)他(ta)垃圾三類(lei)收(shou)集容(rong)器。

廣場、公園、體育場館、道路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并根據需要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有(you)條件的(de)單位、小區按(an)照可回收(shou)(shou)物和(he)有(you)害垃圾(ji)的(de)具體(ti)類型分別(bie)設置專門的(de)收(shou)(shou)集容器(qi)。

鼓勵從事環境保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生產經營者針對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設置專門的收集容器。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督促單位和個人踐行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二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和物流經營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除、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環境污染

第十三(san)條 國家機關、事業(ye)單位、國有(you)企業(ye)和使用(yong)財政性(xing)資(zi)金的其他組織(zhi)應當(dang)帶頭使用(yong)再生(sheng)(sheng)紙(zhi)、再生(sheng)(sheng)耗材等循環再生(sheng)(sheng)辦公用(yong)品,減少使用(yong)一(yi)次性(xing)用(yong)品,推廣(guang)無(wu)紙(zhi)化辦公。

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應當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替代產品。

餐飲、住宿(su)、旅游等經(jing)營(ying)性服務行業應當推(tui)廣(guang)使用可回收(shou)、無污染產品,按照國家規(gui)定不(bu)主動提(ti)供一次性用品。

第(di)十四條 商務、農(nong)業農(nong)村、市場(chang)監(jian)管(guan)等部門應當(dang)加(jia)強對果(guo)蔬生產基(ji)地、農(nong)貿市場(chang)、農(nong)產品批發市場(chang)、超市等場(chang)所的監(jian)督管(guan)理,積(ji)極推(tui)進(jin)(jin)凈菜上市和潔凈農(nong)副產品進(jin)(jin)城。

第十五條 餐飲服(fu)務經(jing)營者及單位食堂管理者應當在餐飲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shi),提示就餐者適(shi)量點餐,倡(chang)導“光(guang)盤行(xing)動”,從源(yuan)頭減少廚余垃圾(ji)產生。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an)照以下類(lei)(lei)別進(jin)行(xing)分類(lei)(lei):

(一(yi))有害垃圾(ji),指對人體健(jian)康或者(zhe)自然環境造成(cheng)直(zhi)接或者(zhe)潛在危(wei)害的生活垃圾(ji),包(bao)括(kuo)廢(fei)(fei)藥品及其包(bao)裝(zhuang)物(wu)、廢(fei)(fei)殺蟲(chong)劑(ji)和消(xiao)毒劑(ji)及其包(bao)裝(zhuang)物(wu)、廢(fei)(fei)油(you)漆和溶(rong)劑(ji)及其包(bao)裝(zhuang)物(wu)、廢(fei)(fei)礦物(wu)油(you)及其包(bao)裝(zhuang)物(wu)、廢(fei)(fei)膠片(pian)及廢(fei)(fei)相(xiang)紙、廢(fei)(fei)熒光燈管、廢(fei)(fei)溫度計、廢(fei)(fei)血壓(ya)計、廢(fei)(fei)鎳(nie)鎘(ge)電(dian)池(chi)和氧化(hua)汞(gong)電(dian)池(chi)以及電(dian)子類(lei)危(wei)險廢(fei)(fei)物(wu)等;

(二)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循環利用的物品,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和織物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食品生產企業、飯店、單位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包括廢棄油脂),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zhi)除有害(hai)垃圾、可(ke)回(hui)收物(wu)、廚余垃圾以(yi)外的其他垃圾。

第十七(qi)條 生活(huo)垃(la)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sa)、堆(dui)放或者焚燒(shao),應當(dang)按照(zhao)以下要求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點、回收經營者;

(二)廚余垃圾應瀝除水分、去除雜物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

(三)有害(hai)垃圾(ji)應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裝(zhuang)包裹后(hou)投放(fang)至有害(hai)垃圾(ji)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拆分再處理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投放點,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上門回收。大件垃圾指定投放點由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八條 生(sheng)活垃圾分類投放(fang)實行管理(li)責(ze)任區和責(ze)任人(ren)制度。管理(li)責(ze)任人(ren)按照以下原則確(que)定:

(一)實(shi)行(xing)物(wu)業(ye)管(guan)理(li)(li)(li)的(de)居住(zhu)區,物(wu)業(ye)服(fu)務企(qi)業(ye)為責(ze)任人(ren)(ren);業(ye)主自行(xing)管(guan)理(li)(li)(li)的(de),業(ye)主委員(yuan)會(hui)或者業(ye)主約定的(de)實(shi)際管(guan)理(li)(li)(li)人(ren)(ren)為管(guan)理(li)(li)(li)責(ze)任人(ren)(ren);未實(shi)行(xing)物(wu)業(ye)管(guan)理(li)(li)(li)和業(ye)主委員(yuan)會(hui)管(guan)理(li)(li)(li)的(de),社區居民委員(yuan)會(hui)為管(guan)理(li)(li)(li)責(ze)任人(ren)(ren);

(二)機關(guan)、團(tuan)體、學(xue)校、企(qi)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hong)線范圍內的(de)區(qu)域,所屬單位為責任(ren)人;

(三)風(feng)景名勝區、旅(lv)游景點、公路、鐵路、機(ji)場、車站、港口、碼頭(tou)及其設施,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江河(he)、湖泊、水庫(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使用、作業或管理單位為(wei)責(ze)任(ren)人;

(五)開發區、工業(ye)園(yuan)區及獨立工礦區內(nei)的(de)公共區域,園(yuan)區管理單位(wei)為責任人;

(六)公園、廣場(chang)、濕地、綠地、商場(chang)、醫(yi)院(yuan)、賓館(guan)、酒店、文化娛樂場(chang)所、體育(yu)場(chang)館(guan)、集貿市場(chang)、商鋪、臨時攤(tan)區、洗車(che)場(chang)、加油(you)(氣)站、充(換)電站等場(chang)所,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guan)理單(dan)位為責任人;

(七)施工工地,施工單(dan)位(wei)(wei)為責任人(ren);待建(jian)地塊,業主為責任人(ren);已完成(cheng)施工但尚(shang)未辦理工程(cheng)接收(shou)(shou)手續的(de)建(jian)設項(xiang)目,建(jian)設單(dan)位(wei)(wei)為責任人(ren);已納(na)入(ru)國(guo)有土地儲備的(de)建(jian)設用(yong)地,收(shou)(shou)儲單(dan)位(wei)(wei)為責任人(ren);

(八)集(ji)鎮的(de)道路、橋(qiao)梁、小廣場(chang)、水域等(deng)公共區(qu)域,鄉(xiang)鎮人民政府為責任人;

(九)農村居(ju)住區,村民委員會(hui)為責(ze)任人。

責任(ren)區或者責任(ren)人不明確的(de),由(you)(you)所在(zai)地鄉(xiang)(鎮)人民(min)政(zheng)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跨縣(市(shi)、區)的(de),由(you)(you)市(shi)城(cheng)市(shi)市(shi)容和環境(jing)衛(wei)生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tiao) 生活(huo)垃圾分類(lei)投放管理責(ze)任人(ren)應當履行下列職責(ze):

(一)建立(li)生活垃(la)圾(ji)(ji)分類(lei)日常管理制(zhi)度,對垃(la)圾(ji)(ji)分類(lei)投放的時(shi)間(jian)、地點、標準等事(shi)項進行公示;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對不符合分類投放(fang)要求的行為及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ji)的行為予(yu)以勸導、制止;

(四)保(bao)持分類收集容(rong)器清潔完好及周(zhou)邊環境整潔;

(五)將分類投(tou)放的(de)生活(huo)垃圾(ji)移(yi)交給符合規定(ding)的(de)收集、運輸單位;

(六(liu))其(qi)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ding)的責任(ren)。

管(guan)理責(ze)任人(ren)按照規定履行職責(ze)的,有關單位、家庭和個人(ren)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收集、運輸與處理(li)

第二十(shi)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dang)按照規定分類收集(ji)、運輸和處理(li)。

有害垃(la)圾和(he)可回收(shou)物定期收(shou)集(ji),廚余垃(la)圾和(he)其(qi)他垃(la)圾每日定時收(shou)集(ji)。具體(ti)時間(jian)由城市(shi)市(shi)容和(he)環境衛生主(zhu)管部門確定并公布(bu)。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根(gen)據(ju)生活垃圾的種類(lei)、數量(liang)、作業(ye)時間等要(yao)求,配備(bei)相應的收集(ji)、運輸設備(bei)與車(che)輛和作業(ye)人員;

(二(er))收(shou)集(ji)(ji)、運輸(shu)車(che)輛應當標識明顯、外觀整潔,保持(chi)收(shou)集(ji)(ji)、運輸(shu)設備功能完好,實行密閉化分類收(shou)集(ji)(ji)、運輸(shu);

(三(san))按(an)照規(gui)定(ding)的時(shi)間、頻次(ci)、路線和要求分類(lei)收(shou)集、運輸生活垃圾(ji)至規(gui)定(ding)場所;

(四)禁(jin)止將已分類(lei)的生活垃圾混(hun)合(he)收集、混(hun)合(he)運輸;

(五)收集、運輸沿途不得丟(diu)棄(qi)、遺(yi)撒垃圾或(huo)者滴漏(lou)污水(shui);

(六)法(fa)律、法(fa)規、規章(zhang)有(you)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shu)的其(qi)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回收利用;

(二)廚余垃圾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hai)(hai)垃圾集(ji)中(zhong)收(shou)集(ji)至貯存(cun)點后,交由具有相應資質(zhi)的單位進(jin)行無害(hai)(hai)化處理;

(四(si))其他垃圾(ji)交由(you)具有(you)相應(ying)資質的(de)單位采取焚(fen)燒發電等方式進(jin)行無害(hai)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處理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實時公開污染排放數據;

(四)建立(li)管理(li)臺賬(zhang),記錄每日接收處(chu)理(li)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hua)利用產品質量檢(jian)驗(yan)報告(gao)、出廠銷售流向(xiang)等情況;

(五)法律(lv)、法規、規章(zhang)有關生活垃圾分類(lei)處理的(de)其他規定(ding)。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i)定,法律、法規(gui)、規(gui)章已有法律責任(ren)規(gui)定的,從其規(gui)定。

本(ben)辦法所規(gui)定的(de)行(xing)(xing)政(zheng)處(chu)罰(fa),屬于(yu)相對集中行(xing)(xing)政(zheng)處(chu)罰(fa)權范圍的(de),由行(xing)(xing)使相對集中行(xing)(xing)政(zheng)處(chu)罰(fa)權的(de)部門實(shi)施。

第(di)(di)二十五條 個人違反本辦法(fa)第(di)(di)十七條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you)城市市容和環(huan)境衛生主(zhu)管部(bu)門責(ze)令改正;情節嚴重(zhong)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bai)元以下罰(fa)款。

單位違反本辦法(fa)第十七條規定(ding)的(de),由城市市容(rong)和環境衛生主(zhu)管部(bu)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de),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wu)污(wu)染環境防治法(fa)》的(de)規定(ding)追究(jiu)法(fa)律責任。

第(di)二(er)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qi)工作(zuo)人(ren)員(yuan)在生活垃(la)圾分(fen)類管(guan)理工作(zuo)中(zhong)濫(lan)用(yong)職權、徇私舞弊、玩(wan)忽職守(shou)的,對直接負(fu)責的主管(guan)人(ren)員(yuan)和其(qi)他直接責任(ren)人(ren)員(yuan)依法給予處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七章 附(fu) 則

第二十七條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ri)起施行(xing)。

來源:樂山日報(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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