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收費計量管理政策法規
一.《促進法》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二.《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
(十九)健全收費制度。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推行城市處理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探索改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降低收費成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11)19號
(十八(ba))完善(shan)危險廢物收(shou)費政策(ce)。按照成(cheng)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ze),配合有關部門(men)推(tui)動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收(shou)費政策(ce)的制定(ding)完善(shan),保證(zheng)處置設施的正常(chang)運行(xing)。
四.《國務院關于印發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5號
研究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改革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提高征收率。研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收費制度。
五.《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
改進(jin)垃圾處(chu)理(li)費(fei)征收方式,合(he)理(li)確定收費(fei)載體和(he)標準(zhun),提高收繳率和(he)資金使用效率。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印發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辦法的通知》
在(zai)農村生(sheng)活(huo)垃圾處(chu)理價(jia)格(ge)、收(shou)費(fei)未到位(wei)的情(qing)況下,地方政府安排經費(fei)支出,確保長效(xiao)運行維護。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
按照污(wu)染者付(fu)費原(yuan)則(ze),完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目前,我國垃(la)圾處理收(shou)費(fei)制度(du)仍處于起(qi)步階(jie)段(duan),垃(la)圾處理費(fei)費(fei)率(lv)標準和收(shou)繳率(lv)仍然(ran)很低,收(shou)費(fei)與處理成(cheng)本之間(jian)還存(cun)在很大缺口,還難以保障垃(la)圾分類體系建設。
八.《循環發展引領行動》
完善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提高收繳率。
九.《關于推進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 發改辦環資〔2017〕1778號
完善垃圾處理(li)收費政策,提高收繳(jiao)率。
十.《關于加快推進部分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7]253號
要創新政府和市場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統籌前后端,實行一體化經營。多渠道籌措資金,在加大對生活垃圾分類體系投入的同時,建立生活垃圾跨界轉移補償機制,完善生活垃圾收費政策,逐步建(jian)立差(cha)別化(hua)的(de)收費制度,實現按(an)量(liang)收費。
十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
加快建立健全能夠充分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完善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政策,將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經濟運行成本,撬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
全面建立覆蓋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鼓勵各地創新垃圾處理收費模式,提高收繳率。鼓勵各地制定促進垃圾協同處理的綜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機肥等企業參與垃圾資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對非居民用戶推行垃圾計量收費,并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shou)費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準;對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實行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鼓勵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市場化運營,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環節,實行雙方協商定價。
(三)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已實行垃圾處理制度的農村地區,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促進鄉村環境改善。
十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128號
多措并舉,加強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全面落實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推行垃圾計量收費。
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十三.《關于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建城[2005]154號
要完善污(wu)水、垃(la)(la)圾處(chu)理收(shou)費政(zheng)策(ce),提高收(shou)繳率。加強污(wu)水和生活(huo)垃(la)(la)圾處(chu)理費的(de)使用管理,
保證處(chu)(chu)理(li)費專項用(yong)于污水和(he)生活垃(la)圾(ji)的收集、輸送和(he)處(chu)(chu)理(li)。
十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產生(sheng)城(cheng)(cheng)市(shi)(shi)生(sheng)活(huo)垃(la)圾的(de)單位(wei)和個人(ren)(ren),應當按照城(cheng)(cheng)市(shi)(shi)人(ren)(ren)民政府(fu)確定的(de)生(sheng)活(huo)垃(la)圾處(chu)理(li)(li)費收費標(biao)準和有關規定繳(jiao)納(na)城(cheng)(cheng)市(shi)(shi)生(sheng)活(huo)垃(la)圾處(chu)理(li)(li)費。
城市生活(huo)垃圾處(chu)理(li)費應當專項用(yong)于城市生活(huo)垃圾收集、運輸(shu)和處(chu)置(zhi),嚴禁挪作他(ta)用(yong)。
十五.《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實行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決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合理制定垃圾處理費標準(zhun),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li)
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其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并區別不同情況,逐步到位。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和稅金等。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級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目前垃圾處理費仍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應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制定、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要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十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 》 2019.7
第五(wu)十條縣(xian)級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ze),建(jian)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fu)應(ying)當結合生活垃圾分(fen)類情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差(cha)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shou)費(fei)標準(zhun),并在充分(fen)征求(qiu)公眾意見(jian)后公布。
十七.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9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fu)費(fei)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li)(li)費應當專項用(yong)(yong)于生活垃圾的收集(ji)、運(yun)輸和(he)處理(li)(li)等,不得挪作(zuo)他用(yong)(yong)。
十八.《關于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意見》建城〔2020〕93號
(十六)健全收費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要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ti)現分類(lei)計價、計量(liang)收(shou)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準,積極促進生活垃圾減量。
十九.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 國發〔2021〕4號
(二十二)健全綠色收費價格機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合理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健全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實行分(fen)類計(ji)價、計(ji)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
第二部(bu)分 地方規定
1.城市居民(包括暫住人口)以人或戶計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按職工人數計收,也可按垃圾量計收;
2.車站、港口、機場等公共場所按垃圾量計收。交通運輸工具產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場所收取,不再對運輸工具單獨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3.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按營業場所面積或垃圾產生量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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