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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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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3-10-04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轉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浙江省司法廳就《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li)

(草案送審稿)


第一(yi)章 總(zong)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積極穩(wen)妥推進碳(tan)達峰碳(tan)中和,推動經濟社會發(fa)展全面(mian)綠色(se)低碳(tan)轉型,促(cu)進生態文明建(jian)設,根(gen)據有關法律(lv)、行政法規,結合(he)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fan)圍(wei)】本省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能(neng)源、工業、建筑、交通、農業、居民生活等領域(yu)綠色低碳轉型相關(guan)活動(dong),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綠色低碳轉型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機制,將綠色低碳轉型目標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動重大改革,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min)政府、街道辦(ban)事處、居(ju)(村)民(min)委(wei)員會應當配(pei)合做好綠色(se)低碳轉(zhuan)型有關(guan)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生態文明建設,牽頭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制定完善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政策措施,協調推動工作落地,推進能耗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雙控。

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統計、機關事務、能源、林業、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綠色低碳轉型相關工作。


第六條(tiao)【企(事(shi))業單(dan)位和個人職(zhi)責(ze)】機關事(shi)業單(dan)位、企業和其他生產(chan)經營者應當(dang)依法落實綠色低碳轉型(xing)要求,采取(qu)綠色低碳技術和生產(chan)生活方式,節(jie)約集約利(li)用能源資(zi)源。

公民應當增強資源節約和綠色低碳意識,采取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條【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組織好世界環境日、全國生態日、低碳日、節能宣傳周等相關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ying)當(dang)將綠色低碳相關內容納(na)入學(xue)校教育教學(xue)體系,培養(yang)學(xue)生的綠色低碳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宣傳普及綠色低碳知識,倡導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第八(ba)條(tiao)【合(he)作交(jiao)流】縣級以(yi)上人民(min)政府應當加強(qiang)與長三角地(di)區及(ji)其他地(di)區綠色(se)低(di)碳轉型跨區域合(he)作,協同(tong)推進(jin)低(di)碳技術攻關、產業協同(tong)創新及(ji)能源互濟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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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二(er)章基本(ben)制(zhi)度(du)


第九條【資源節約集約戰(zhan)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全(quan)面節約戰(zhan)略,完善能源、水、糧食、土(tu)地、礦產、原材料等(deng)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制度體系,推(tui)進各類資源總(zong)量控(kong)制、科學配置、循環(huan)高效利用。


第十條【能耗雙控制度】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能耗雙控制度,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原料用能等不納入能耗雙控考核,優化完善調控方式,建立健全節能審查、用能預算管理、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節能監察等制度。


第十一(yi)條【碳(tan)排放雙(shuang)控制度(du)】省人(ren)民(min)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統(tong)一(yi)部署(shu)建立完善碳(tan)排放總(zong)量和強(qiang)度(du)雙(shuang)控制度(du)。

省(sheng)發展改革主管部(bu)門(men)應當(dang)會(hui)同省(sheng)生(sheng)態環(huan)境、統(tong)計、能源等(deng)主管部(bu)門(men)加(jia)強碳排(pai)放(fang)雙(shuang)控基礎能力建設(she),健全(quan)碳排(pai)放(fang)統(tong)計核(he)算、碳排(pai)放(fang)評價、碳排(pai)放(fang)預算管理等(deng)配(pei)套(tao)制度。


第十二條(tiao)【碳(tan)排(pai)放(fang)統計核(he)(he)算(suan)】省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tong)省生態(tai)環(huan)境(jing)、發展(zhan)改革等(deng)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gui)定(ding)(ding)建(jian)立省級碳(tan)排(pai)放(fang)統計核(he)(he)算(suan)體系(xi),組織制定(ding)(ding)設區市(shi)碳(tan)排(pai)放(fang)統計核(he)(he)算(suan)方法,開展(zhan)全(quan)省及設區市(shi)碳(tan)排(pai)放(fang)核(he)(he)算(suan)。


第十三條【碳(tan)排(pai)(pai)放(fang)評(ping)(ping)(ping)價(jia)】省發展(zhan)(zhan)改(gai)革主管(guan)部門應當建立碳(tan)排(pai)(pai)放(fang)評(ping)(ping)(ping)價(jia)制度,落(luo)實(shi)國(guo)家關(guan)于在(zai)投(tou)資項目可行性研究(jiu)報告中開展(zhan)(zhan)碳(tan)達峰(feng)碳(tan)中和分析的要求(qiu),明確(que)碳(tan)排(pai)(pai)放(fang)評(ping)(ping)(ping)價(jia)范圍和評(ping)(ping)(ping)價(jia)標準。


第十四條【標準規范】省市場(chang)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guan)部門建立(li)綠色低碳(tan)標準體(ti)系,督促指導有關(guan)部門分(fen)(fen)領(ling)域分(fen)(fen)批次(ci)制(zhi)定綠色低碳(tan)相(xiang)關(guan)標準。

省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經(jing)濟和信(xin)息化(hua)、市場監督(du)管(guan)理部門應當(dang)制定行業、產品(pin)碳(tan)足跡(ji)標準,探索建(jian)立全省碳(tan)足跡(ji)數據庫,開展重點產品(pin)全生命周期碳(tan)足跡(ji)核算及認(ren)證。

市場監督管(guan)理部門應當(dang)制定(ding)碳(tan)計量技術規范,推進不同區域、行業(ye)、企業(ye)碳(tan)排(pai)放測量,開展重(zhong)點排(pai)放單(dan)位能源計量審查和碳(tan)排(pai)放計量審查。

鼓勵行業協會、產(chan)業聯盟和相關企業積極(ji)引進、參(can)與國(guo)內外綠色低碳(tan)相關標準制(zhi)定,參(can)與碳(tan)足跡數(shu)據庫建設(she)。


第十五條【全國性碳交易、區域性自愿減排交易】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重點企業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制度,推動重點排放單位參與全國碳交易市場,指導相關企業積極開發自愿減排項目,開展碳資產管理。

生態環(huan)境、省發展(zhan)改革(ge)等主管部門應當牽頭碳(tan)普惠(hui)自(zi)愿減(jian)排(pai)量管理,開展(zhan)碳(tan)普惠(hui)減(jian)排(pai)量核證備案(an)及注(zhu)銷(xiao),探索(suo)建(jian)立區域性碳(tan)普惠(hui)自(zi)愿減(jian)排(pai)交易機制,開展(zhan)林業(ye)、海洋、濕地等碳(tan)匯交易。

鼓勵大型活動(會(hui)議)、低(零(ling))碳試點(dian)創建、生態司法等通(tong)過購買碳普惠(hui)減(jian)排(pai)量實現碳中和與生態環境損害賠(pei)償。


第十六條(tiao)【綠(lv)電(dian)消費制度】省發展改革主(zhu)管部門應當根據(ju)國家統一部署規范(fan)綠(lv)證核發,推(tui)動綠(lv)證交(jiao)易,鼓勵用能單位購買綠(lv)證。

省(sheng)能(neng)源主(zhu)管部門(men)應(ying)當(dang)研究制定高耗能(neng)企業綠色(se)電力消費責任等相關政(zheng)策,多渠道拓展省(sheng)外清潔電力入浙。

縣級以上人民(min)政(zheng)府及其有關(guan)部門(men)應當推動綠證開發和消(xiao)費,組織購買省外(wai)綠證。


第十七條(tiao)【生態保(bao)(bao)護(hu)修復(fu)、補償】省自(zi)然資源主管部門(men)應當會同有關部門(men)健全山(shan)水林田湖(hu)草海一體(ti)化保(bao)(bao)護(hu)和系(xi)統(tong)修復(fu)制度,建立自(zi)然保(bao)(bao)護(hu)地(di)體(ti)系(xi)建設管理機制,完善(shan)生態保(bao)(bao)護(hu)紅(hong)線管理制度。

省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等主管部門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完善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

省發展(zhan)改革主管部門(men)應(ying)當會同有關部門(men)健全行政區域(yu)單元生態產(chan)(chan)品總值(zhi)和特定地域(yu)單元生態產(chan)(chan)品價值(zhi)核(he)算應(ying)用機制,建立生態產(chan)(chan)品基礎信息(xi)調查(cha)與動態監測制度。


第三章清潔能源


第十八條【新(xin)型(xing)能源(yuan)(yuan)體(ti)系(xi)】 省人民政府及其(qi)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u)國(guo)家規(gui)劃布局,立(li)足本省資源(yuan)(yuan)稟賦,以零碳(tan)和低(di)碳(tan)能源(yuan)(yuan)為發展(zhan)方向、以清潔高(gao)效化石能源(yuan)(yuan)為托底保障,構建新(xin)型(xing)電(dian)力系(xi)統,加快規(gui)劃建設新(xin)型(xing)能源(yuan)(yuan)體(ti)系(xi)。

縣級以上人(ren)民政(zheng)府及其有關部門結(jie)合(he)本地區實際(ji),落實新(xin)型能(neng)源體(ti)系建(jian)設任務。


第十九(jiu)條【核電(dian)建設】 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安全有(you)序發(fa)展沿海核電(dian),統籌全省核電(dian)發(fa)展規劃(hua)布局,協(xie)調推(tui)進(jin)核電(dian)項(xiang)目的核準和建設。

相關設(she)區(qu)的市(shi)、縣(市(shi)、區(qu))人民政府應(ying)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劃布局(ju),做(zuo)好核(he)(he)電項目(mu)的公(gong)眾參與、征地拆遷和信息公(gong)開(kai)等工(gong)作(zuo),推動(dong)核(he)(he)電項目(mu)建設(she),做(zuo)好核(he)(he)電廠址(zhi)保護工(gong)作(zuo)。

鼓勵核(he)電企業利用先進堆(dui)型,推(tui)(tui)進區域供暖(nuan)、工業供熱(冷)、同位素生產、海水淡化、制氫等核(he)能綜合利用,推(tui)(tui)動核(he)能與高(gao)耗能產業耦合發展。


第二十條【可再生能源】 省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明確各設區的市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要求,將可再生能源開發與消納情況納入考核評價。

相(xiang)關(guan)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jia)快發展海(hai)上風(feng)電(dian),建設海(hai)上風(feng)電(dian)基(ji)地,推動深遠(yuan)海(hai)海(hai)上風(feng)電(dian)示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及其(qi)有關(guan)部門應當(dang)推進集中式(shi)和分布(bu)式(shi)光伏(fu)開(kai)發利(li)用(yong),支持光伏(fu)與建筑、交(jiao)通、工業(ye)、農業(ye)、通信設施(shi)等(deng)場景融合。

省(sheng)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sheng)林(lin)業主管部門,加強用地、用林(lin)、用海(hai)保障,制定可再生(sheng)能源復(fu)合建設(she)技術導則。


第二十一(yi)條【化石能源清潔(jie)高(gao)效利用】省(sheng)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有序推(tui)動清潔(jie)高(gao)效煤電機(ji)組建(jian)設和(he)改造,推(tui)進(jin)大型高(gao)效氣電項目建(jian)設。

相(xiang)關(guan)設(she)區(qu)的市、縣(市、區(qu))人民(min)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he)省規劃布局,做好火(huo)電項目規劃擴建廠址的保護工作,不得(de)擅自(zi)變(bian)更用途,不得(de)阻礙火(huo)電項目實施,并推動火(huo)電廠與周邊區(qu)域(yu)生(sheng)(sheng)產、生(sheng)(sheng)活、生(sheng)(sheng)態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控制煤炭消費增長,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有序實施煤炭減量替代,因地制宜鼓勵天然氣消費,推動實施電能替代,逐步推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術在火電、建材、化工等行業轉化應用。


第(di)二十二條【氫能利用】 省人民政府(fu)應當明確(que)氫能作為未來能源體系的組成部分,探索氫能在交通、儲能、分布式發電(dian)、工業(ye)等領域的應用。

省(sheng)發(fa)(fa)展改革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會同(tong)省(sheng)能(neng)源、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he)信息化等主(zhu)管(guan)部門制(zhi)定氫(qing)能(neng)產業(ye)發(fa)(fa)展規(gui)劃和(he)產業(ye)政策(ce),合理布局制(zhi)氫(qing)設施、構建儲運體(ti)系、規(gui)劃加氫(qing)網(wang)絡。

應急管(guan)理、住房城鄉(xiang)建設、能源等主管(guan)部門應當按(an)照職責分工,做好(hao)制(zhi)(zhi)氫(qing)(qing)(qing)(qing)、加(jia)氫(qing)(qing)(qing)(qing)(含(han)制(zhi)(zhi)加(jia)氫(qing)(qing)(qing)(qing)一體(ti)站)的安全生(sheng)產監督(du)管(guan)理及輸(shu)氫(qing)(qing)(qing)(qing)長(chang)輸(shu)管(guan)道保護,依法核發危險(xian)化學(xue)品安全生(sheng)產許可(ke),可(ke)再生(sheng)能源制(zhi)(zhi)氫(qing)(qing)(qing)(qing)除外。

縣級以上(shang)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ze)任(ren),加強氫能(neng)產(chan)業發展(zhan)和(he)投資引(yin)導(dao),研究制定(ding)支持(chi)氫能(neng)發展(zhan)的政策,加強氫能(neng)安(an)全生(sheng)產(chan)管理。


第二十三條【抽水蓄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抽水蓄能電站作為主力調節電源,根據新能源發展和電力系統運行需要,科學有序推進抽水蓄能電站建設,推動長三角抽蓄共建共享。


第二(er)十四條【新(xin)型儲(chu)能】省能源(yuan)主管部門應(ying)當合理規劃布局新(xin)型儲(chu)能項目,規范儲(chu)能項目準(zhun)入管理,制定(ding)相關政策和標準(zhun)規范,負責(ze)電源(yuan)側、電網側儲(chu)能電站安全管理。

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she)、能(neng)源、經(jing)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zuo)好各類新型(xing)儲(chu)能(neng)項目安全管理和儲(chu)能(neng)電(dian)站電(dian)池退(tui)役管理,依法依規開展(zhan)監督檢查(cha)。

鼓勵企業加(jia)強技(ji)術(shu)創新,開展新型儲能項目(mu)示范,積極參與調(diao)峰、調(diao)頻(pin)、電力輔助(zhu)服(fu)務等多(duo)場景應用(yong)。


第四章(zhang)綠色生產


第(di)二(er)十五條【綠(lv)色低碳(tan)產(chan)業】 省發展改(gai)革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綠(lv)色低碳(tan)產(chan)業指(zhi)導目錄(lu),結合各(ge)地特色優勢,統籌(chou)布局(ju)綠(lv)色低碳(tan)產(chan)業集群,推進(jin)綠(lv)色低碳(tan)先進(jin)技術示范工程項目,加大(da)對重點產(chan)業的土(tu)地、能耗、投融(rong)資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自身稟賦優勢,加大綠色低碳產業培育,發揮行業龍頭企業帶動作用,構建上下游聯動的低碳產業鏈、供應鏈,推動產業體系向低碳化、綠色化、高端化升級。


第二十六條(tiao)【工業降(jiang)碳】省經(jing)濟和信息化(hua)主管部門(men)應當會同省發展改(gai)革、能(neng)源主管部門(men)推(tui)進綠色制造(zao)體系建設,推(tui)動傳統制造(zao)業改(gai)造(zao)提升(sheng),完成單位工業增(zeng)加(jia)(jia)值能(neng)耗(hao)、單位工業增(zeng)加(jia)(jia)值碳排放降(jiang)低(di)目標。

縣級以上(shang)人(ren)民政(zheng)府應當(dang)嚴(yan)格落(luo)實石化、化工等(deng)行(xing)(xing)業產業政(zheng)策(ce),嚴(yan)格執(zhi)行(xing)(xing)鋼鐵、水泥熟料等(deng)行(xing)(xing)業的產能(neng)等(deng)量(liang)、減(jian)量(liang)置換政(zheng)策(ce)。

縣級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府及其有(you)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政(zheng)策,通(tong)過(guo)資金(jin)、科技、人才等支(zhi)持(chi)方式,推動傳統工業企業改造提升(sheng)。


第二十七條【工業能(neng)(neng)效(xiao)(xiao)(xiao)提升】省發(fa)展改革(ge)、經(jing)濟和信息化、能(neng)(neng)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能(neng)(neng)效(xiao)(xiao)(xiao)引領,出(chu)臺細分行(xing)業新建項目差異化的(de)能(neng)(neng)效(xiao)(xiao)(xiao)準入標(biao)準,新建項目能(neng)(neng)效(xiao)(xiao)(xiao)需達到行(xing)業標(biao)桿水平(ping)。

省能(neng)(neng)源主管部門(men)應當定期開展重點行業(ye)(ye)企業(ye)(ye)能(neng)(neng)效診斷,對達(da)不(bu)到國家、地(di)方能(neng)(neng)耗(hao)限(xian)額標準的,強制開展節能(neng)(neng)降(jiang)碳(tan)技術改造。

鼓勵相關(guan)企業(ye)加大綠色低碳技(ji)術應用(yong),加強(qiang)生產環節(jie)(jie)能耗監測和節(jie)(jie)能管理(li),加快(kuai)高效、節(jie)(jie)能的電動機、鍋爐(lu)、窯爐(lu)、風機、泵(beng)類等設(she)備應用(yong),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國家(jia)明令淘汰或者(zhe)不符合強(qiang)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yong)能產品、設(she)備,禁止使用(yong)國家(jia)明令淘汰的用(yong)能設(she)備、生產工藝。


第二十八條【建筑(zhu)業降(jiang)碳】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guan)部門應當(dang)會(hui)同(tong)省能源主管(guan)部門制定公(gong)共建筑(zhu)能耗和碳排放限(xian)額(e)標準。

公共機構建筑、大型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

鼓(gu)勵建(jian)設單位(wei)強(qiang)化綠(lv)色(se)低(di)碳規劃(hua)設計理念,加強(qiang)綠(lv)色(se)建(jian)筑(zhu)、超低(di)能(neng)耗建(jian)筑(zhu)、近零能(neng)耗建(jian)筑(zhu)應用設計,落實綠(lv)色(se)建(jian)造與綠(lv)色(se)施工(gong)要(yao)求。


第二十(shi)九條【交(jiao)(jiao)通(tong)運輸業降碳】 省人民(min)政府(fu)及有關部門(men)應當根據(ju)國家相關法(fa)律法(fa)規及政策(ce)標(biao)準,推動運輸工具裝備新(xin)能源化,制定(ding)低排放(fang)標(biao)準柴油交(jiao)(jiao)通(tong)工具淘汰時間表。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承擔運輸結構調整的主體責任,加快多式聯運樞紐等基礎設施建設,通過政策、資金支持推動大宗貨物運輸從公路向水路、鐵路轉移。

縣級(ji)以(yi)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本地區物流(liu)企業綠色低碳(tan)發展,在金融、保險等(deng)政策上給予綠色物流(liu)企業適當傾(qing)斜(xie)。


第三十條【農業(ye)降碳(tan)】農業(ye)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老(lao)(lao)舊高耗(hao)能農機和老(lao)(lao)舊漁(yu)業(ye)船舶(bo)的(de)淘汰(tai)改造目(mu)標(biao)和時(shi)序(xu),加快(kuai)先進適用(yong)、新型(xing)能源裝備(bei)推(tui)廣應用(yong)。


第(di)三十一條【固碳增(zeng)(zeng)匯(hui)】林業主管(guan)部(bu)門(men)應當加(jia)強森林、濕地資源保護,加(jia)強退(tui)化林修復和林業有(you)害生(sheng)物防治,推(tui)行以增(zeng)(zeng)強碳匯(hui)能力為目的的森林經營(ying)模式,鼓勵林業碳匯(hui)產品開發(fa)。

自然資源、科技、發(fa)展(zhan)改革、農業農村、能源等主管部門(men)應當開展(zhan)海洋(yang)(yang)碳(tan)匯(hui)基礎研究和海洋(yang)(yang)碳(tan)匯(hui)提升試點,推動海洋(yang)(yang)碳(tan)匯(hui)與清潔(jie)能源、生態(tai)旅游(you)等融合發(fa)展(zhan)。

自然資源主(zhu)管部門(men)應當會同生態環(huan)境(jing)、林業、氣象等(deng)主(zhu)管部門(men)建(jian)立(li)森林、濕地、海(hai)洋(yang)、土壤碳匯監測系(xi)統,組織開展碳儲(chu)量(liang)本(ben)底調查和碳匯量(liang)分析評(ping)估,建(jian)立(li)健全碳匯基礎支撐(cheng)能力。


第(di)三(san)十二條【生態(tai)產(chan)業化】縣級(ji)以上(shang)人(ren)民政(zheng)府應(ying)當(dang)利用潔(jie)凈(jing)水源、清潔(jie)空氣、適宜氣候等自然條件,拓寬(kuan)生態(tai)產(chan)品價值(zhi)實現路徑,發(fa)展(zhan)高效、清潔(jie)、低(di)碳、循環的(de)綠色產(chan)業,推(tui)動(dong)生態(tai)優(you)勢(shi)轉化為產(chan)業優(you)勢(shi)。

省發(fa)展改(gai)革主管部門(men)(men)應當會(hui)同有(you)關(guan)部門(men)(men)深(shen)化兩山合作社改(gai)革試點(dian),創新生態資(zi)源資(zi)產可(ke)持(chi)續經(jing)營(ying)開發(fa)模(mo)式,推(tui)動生態富(fu)民(min)惠民(min)。


第三十三條【循環經濟】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等主管部門結合地區產業特色,建立廢舊物資回收和利用體系,加強可再生產品替代應用,推廣以竹代塑、海洋塑料循環利用等模式。

省(sheng)發展改革主管部(bu)門應(ying)當會同省(sheng)經濟和(he)(he)信(xin)息化、生態環境(jing)、商務等主管部(bu)門推(tui)動退役動力(儲能)電(dian)池、光伏、風電(dian)設(she)備循環利(li)用,布(bu)局(ju)回收和(he)(he)利(li)用體系,督促(cu)企業依(yi)法落實(shi)生產者(zhe)責任延(yan)伸制度(du),鼓(gu)勵(li)企業使用再生材料。


第三(san)十四條(tiao)【低(零)碳園(yuan)區(工廠(chang))】省(sheng)發展改革主管部(bu)(bu)門應當會同省(sheng)經濟和信息化、市(shi)場監督管理部(bu)(bu)門支持(chi)低(零)碳園(yuan)區(工廠(chang))建設(she),制定(ding)建設(she)規范、評價標準、激勵政策(ce)。

開發(fa)區(qu)(園區(qu))應當發(fa)揮綠(lv)色低碳產業(ye)發(fa)展主平臺(tai)作用,將綠(lv)色低碳標準納入(ru)項目招引、產業(ye)鏈培育、政策配套、考核評(ping)價(jia)。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開發區(園區)推廣區域集中供能和靜脈產業園建設模式,打造綠色低碳供能系統,建設污水、垃圾、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處置及資源化利用的一體化綜合處置基地。


第五章低碳生活(huo)


第三十五條【綠色出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升公共領域車輛新能源化比例,鼓勵和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環保低碳出行方式。

發展改(gai)革、財(cai)政(zheng)、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支(zhi)持政(zheng)策,促進(jin)新能(neng)源汽車生(sheng)產(chan)和消費,推進(jin)充(chong)(換)電站(zhan)(樁)、加(jia)氫站(zhan)、綜(zong)合供能(neng)服(fu)務站(zhan)等(deng)低碳(tan)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san)十六條【低(零)碳(tan)(tan)社區】生態環境、省發展改(gai)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men)應當推進(jin)低(零)碳(tan)(tan)社區建設,制定建設與評價指南,推動示(shi)范(fan)創建并給予政策激勵。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社區內低碳(tan)設(she)施的建(jian)設(she)和運營工作,使(shi)用清(qing)潔能源,建(jian)設(she)綠色建(jian)筑,倡導綠色出行,營造低碳(tan)生活(huo)氛(fen)圍。


第三十(shi)七(qi)條【建(jian)筑(zhu)運行(xing)節能】 住(zhu)房城鄉建(jian)設主管部門應當建(jian)立健全建(jian)筑(zhu)節能標準體系和監(jian)督(du)管理制(zhi)度,強化建(jian)筑(zhu)運行(xing)節能降碳。

機(ji)關事務管理部門應(ying)當推進節(jie)約型機(ji)關和“零(ling)碳”公共(gong)機(ji)構建設,開展公共(gong)機(ji)構節(jie)能管理與評價。

除醫院等(deng)特(te)殊單(dan)位以(yi)及(ji)在生產(chan)工藝上對溫度有特(te)定要求的用戶(hu)之(zhi)外,公共(gong)建筑(zhu)內的機關事(shi)業單(dan)位、企業和社會組(zu)織等(deng)單(dan)位,室(shi)內空調溫度設置夏季(ji)不低于(yu)26攝氏度,冬季(ji)不高于(yu)20攝氏度。

鼓(gu)勵(li)機關事業單(dan)位、社(she)會組織和居民(min)在用電(dian)高(尖)峰降低空調、電(dian)熱水器(qi)等大功率電(dian)器(qi)的(de)用電(dian)負荷、參與調峰。


第三十八條(tiao)【反食品(pin)浪費】發展改(gai)革主管(guan)(guan)部(bu)門應當(dang)加強反食品(pin)浪費工作的(de)組(zu)織協(xie)調,商務、市場監督(du)管(guan)(guan)理(li)、糧食和(he)物(wu)資儲備、機關事務等主管(guan)(guan)部(bu)門按照(zhao)職(zhi)責落實(shi)工作任務。

商務(wu)、市場監督管理(li)部門應當建立餐飲行(xing)業反食品浪費(fei)制度規范,采取措施鼓勵餐飲服(fu)務(wu)經(jing)營者向社會公開(kai)其(qi)反食品浪費(fei)情(qing)況。

餐(can)(can)飲(yin)服(fu)務經營者應當在(zai)餐(can)(can)飲(yin)服(fu)務場所(suo)醒目位置設置反食品浪(lang)費標(biao)識,引導(dao)消(xiao)費者適量點(dian)餐(can)(can)、餐(can)(can)后打包(bao)、光盤離席(xi),不得(de)誘導(dao)、誤導(dao)消(xiao)費者超量點(dian)餐(can)(can)造(zao)成浪(lang)費。

設(she)有食堂的單位應當(dang)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li)制度,制定、實施(shi)防(fang)止食品浪(lang)費措施(shi)。


第三十九條【反過度包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協同和政策銜接,推動商品過度包裝全鏈條治理。

經濟和信(xin)息(xi)化(hua)、市場監督(du)管理部門應當(dang)督(du)促指導生(sheng)產者嚴格按照限制(zhi)(zhi)(zhi)商品(pin)過(guo)度包裝強制(zhi)(zhi)(zhi)性標準生(sheng)產商品(pin),細化(hua)限制(zhi)(zhi)(zhi)商品(pin)過(guo)度包裝的管理要求。

市場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應當每年定(ding)期開展月餅、粽(zong)子(zi)、茶(cha)葉、保健食品、化妝品等重點商品過度(du)包裝執法監督,暢通(tong)消費者投(tou)訴渠(qu)道,適時向(xiang)社(she)會曝光反面案例。


第四十條【塑料污染治理】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塑料污染治理長效工作機制,推動源頭減量,穩妥推廣替代產品,推進塑料廢棄物規范回收利用,完善塑料污染全鏈條治理體系。

生(sheng)態環(huan)境、發(fa)展改革主管部(bu)門牽頭會(hui)同有關部(bu)門每(mei)年(nian)開展聯合(he)行動,宣傳推(tui)廣經驗做法,適時(shi)曝(pu)光反面(mian)案例。


第四十一條【綠(lv)色(se)產品(pin)】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shi)統一的(de)綠(lv)色(se)產品(pin)標(biao)準、認證(zheng)、標(biao)識體系,推動(dong)綠(lv)色(se)產品(pin)認證(zheng),鼓勵企(qi)業(ye)生(sheng)產綠(lv)色(se)產品(pin)并通過認證(zheng)。

財政(zheng)主管部門應當(dang)落實綠色采(cai)購制度,對列入國(guo)家節能產(chan)(chan)品(pin)(pin)、環境標(biao)志產(chan)(chan)品(pin)(pin)政(zheng)府(fu)采(cai)購品(pin)(pin)目清單的產(chan)(chan)品(pin)(pin)實施強制、優先采(cai)購。

鼓勵居民購買和使用綠色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支持生產流通企業以補貼、以舊換新等方式對居民進行激勵。


第四十二條【浙江碳普惠平臺】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指導建設浙江碳普惠平臺,建立個人碳賬戶,健全碳積分運行機制,對低碳行為進行權益激勵,引導全民踐行綠色低碳生活。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價格與(yu)財(cai)稅支持(chi)】 省發展改(gai)革主管部(bu)門應當根據國(guo)家部(bu)署(shu),制定并(bing)實施與(yu)能效、碳(tan)(tan)效水平掛(gua)鉤的差別(bie)價格、階梯價格政策(ce),引導節能降碳(tan)(tan)。

財政(zheng)主管部門應當設立(li)碳(tan)達(da)峰碳(tan)中(zhong)和專(zhuan)項資(zi)金(jin)與綠(lv)色低碳(tan)發展基(ji)金(jin),通(tong)過基(ji)金(jin)引導、政(zheng)府采購、資(zi)金(jin)補助(zhu)等方式,支持本地區各行業綠(lv)色低碳(tan)轉(zhuan)型(xing)。

稅務主(zhu)管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落實節能節水降(jiang)碳、資源綜合利用、企(qi)業綠色低碳方(fang)向研發投入等稅收優惠(hui)政策,并(bing)為(wei)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稅費優惠(hui)提供便利。


第四十(shi)四條【綠(lv)色(se)金(jin)融(rong)與轉型金(jin)融(rong)】省金(jin)融(rong)監管(guan)部門應當支持金(jin)融(rong)機構、地方金(jin)融(rong)組織創新并推(tui)廣(guang)綠(lv)色(se)金(jin)融(rong)產(chan)品(pin)和服務,引導和促進更(geng)多資(zi)金(jin)投向(xiang)綠(lv)色(se)發展(zhan)領域的投融(rong)資(zi)活動。

省金(jin)融監管部門應當(dang)支持金(jin)融機構開(kai)展(zhan)轉(zhuan)型金(jin)融試點和探(tan)索,創新轉(zhuan)型金(jin)融產品與服(fu)務,研究制定轉(zhuan)型金(jin)融標準(zhun)體系和識別(bie)體系,從(cong)擔保、貼息、監管等方面加大對(dui)金(jin)融機構的政(zheng)策(ce)激勵。

鼓勵金融(rong)機(ji)構為(wei)新建項目提供(gong)融(rong)資服務時,將(jiang)碳(tan)排放評價情況納入信貸管理(li)流程,實施(shi)差(cha)異化的授信額度(du)、利率定(ding)價等安排。


第四十五(wu)條(tiao)【信用體(ti)(ti)系】省(sheng)發展改革主管部門(men)應(ying)當會同(tong)有關部門(men)探索(suo)建立綠(lv)色低碳信用體(ti)(ti)系,對個人、企業(ye)等主體(ti)(ti)節能降碳貢獻度進(jin)行測評,引導相(xiang)關機(ji)構提供金融(rong)信貸(dai)等方面的增值(zhi)服務(wu)。


第四(si)十六條【社(she)會(hui)(hui)資(zi)本參(can)與】發(fa)展(zhan)改革主管部(bu)門應當會(hui)(hui)同有(you)關部(bu)門推動(dong)社(she)會(hui)(hui)資(zi)本參(can)與綠色低(di)碳轉型活動(dong),暢(chang)通社(she)會(hui)(hui)資(zi)本參(can)與和獲益(yi)渠道,創新激勵機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資(zi)模(mo)式(shi),激發(fa)社(she)會(hui)(hui)資(zi)本投資(zi)潛力和創新動(dong)力。


第四(si)十七條【人才(cai)引育】省人才(cai)、人力(li)社保主管部門應當明確(que)綠色低碳轉型領域人才(cai)范圍,制定人才(cai)扶持(chi)政策。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綠色低碳(tan)轉型領域引進高層次、高學(xue)歷(li)、高技(ji)能(neng)以及緊(jin)缺人才(cai)(cai)納入政府人才(cai)(cai)支持政策(ce)體(ti)系,為其在職稱評審、落戶(hu)、醫療保健、子女入學(xue)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四十八條【科技創新】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綠色低碳領域相關國家實驗室、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支持科研基地和創新平臺建設,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組織實施重大科研攻關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及其有關部(bu)門應當對在綠(lv)色低碳轉型(xing)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shu)攻關、科技成果(guo)(guo)推(tui)廣應用(yong)等方面(mian)取得成果(guo)(guo)或者(zhe)作出貢(gong)獻的個人、組織(zhi)給予表彰獎(jiang)勵。

鼓(gu)勵企業(ye)牽頭組建創新(xin)聯合(he)體,支(zhi)持企業(ye)承擔國家和(he)省級(ji)綠色低碳重大科(ke)(ke)技(ji)項目,支(zhi)持相關企業(ye)聯合(he)高校、科(ke)(ke)研(yan)院(yuan)所和(he)上下(xia)游(you)企業(ye)共建綠色低碳產(chan)業(ye)創新(xin)中心(xin)。


第四十九條【技術推廣】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國家綠色技術交易中心完善綠色技術評價標準和推廣目錄,建立技術供給方與需求方對接渠道。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you)關部門(men)應(ying)當加大(da)綠色(se)低碳技(ji)術的(de)推廣應(ying)用,結合本地區產業特色(se),推動先進適用技(ji)術的(de)規模(mo)化應(ying)用。

鼓勵高校、科(ke)研(yan)機構(gou)(gou)以及金融、投資等機構(gou)(gou)參與成(cheng)果轉化和技術創(chuang)新。


第五十條【數字智治】省發展改革、統計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設省市縣一體化碳達峰碳中和數智平臺,開發碳賬戶、碳排放預測預警、碳普惠、碳足跡等數字化應用場景,助力政府控碳、企業減碳、個人低碳。

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數據采集、歸集和數據接口標準化,推動數據共建共享,協同建設碳達峰碳中和數智平臺。


第(di)五十一條【監(jian)督管(guan)理(li)】 發展改革、生(sheng)態環境、能(neng)源、住(zhu)房城鄉建設等主管(guan)部門按照各自(zi)職責,開展重點領域節能(neng)監(jian)察和碳(tan)排放監(jian)督管(guan)理(li),依(yi)法查處違反(fan)國家和省強制性標準、能(neng)耗和碳(tan)排放數(shu)據造假等行為。


第五(wu)十(shi)二條【考(kao)核評(ping)(ping)價】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zhao)國家統(tong)一部署,完善(shan)能耗雙控目標(biao)責任制和考(kao)核評(ping)(ping)價制度,推進能源消費和碳(tan)(tan)排(pai)放指標(biao)協同管理、協同分解、協同考(kao)核,建(jian)立健全各項配套制度,逐步(bu)轉向(xiang)碳(tan)(tan)排(pai)放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biao)責任制和考(kao)核評(ping)(ping)價。


第七章 法律責任(ren)


第(di)五十三(san)條(tiao)【法(fa)律責任(ren)銜(xian)接】違反本(ben)條(tiao)例(li)規定(ding)的行(xing)為(wei),法(fa)律、行(xing)政(zheng)法(fa)規已有法(fa)律責任(ren)規定(ding)的,從其規定(ding)。


第五十(shi)四條【主管部(bu)門追責(ze)】各級(ji)人民政府及其(qi)有關(guan)部(bu)門違反本條例規(gui)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de),由本級(ji)人民政府或(huo)上級(ji)人民政府有關(guan)主管部(bu)門責(ze)令改正,對負有責(ze)任(ren)(ren)的(de)主管人員(yuan)和其(qi)他直接責(ze)任(ren)(ren)人員(yuan)依法給(gei)予行政處分(fen):

(一)未依(yi)法履(lv)行綠色(se)低碳(tan)轉型職責,推(tui)動節能降碳(tan)不(bu)力;

(二)篡改、偽造統計監測數據,或者包庇篡改、偽造統計監測數據等行為(wei);

(三(san))其他(ta)濫用(yong)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di)五十(shi)五條【施行(xing)(xing)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開始施行(xing)(xing)。


來源:浙江省司法廳(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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