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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將于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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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將于12月15日起施行!

2022-11-06

   前,哈爾濱人大網發布了《哈爾濱市分類》,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文如下:

   圖(tu)源 哈爾(er)濱(bin)人大網截圖(tu)


   《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2年6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8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  哈爾濱市人(ren)民代表(biao)大會常(chang)務委(wei)員會

   2022年8月30日


   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nian)6月(yue)27日哈爾濱市(shi)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er)次會議通過

   2022年8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shi)三(san)屆(jie)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san)十(shi)五次會議(yi)批準)


   第一(yi)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鎮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開發區、園區、旅游風景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tiao)例所稱(cheng)生活(huo)(huo)垃(la)圾,是指在日(ri)常生活(huo)(huo)中或者為日(ri)常生活(huo)(huo)提供服務的活(huo)(huo)動中產(chan)生的固體廢物(wu),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huo)(huo)垃(la)圾的固體廢物(wu)。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含飲料紙基復合包裝)、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ji),是指(zhi)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ji)和(he)廚余垃圾(ji)之外(wai)的生活垃圾(ji)。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科學規劃、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設施規劃布局,保障資金投入。

   區縣(xian)(市)人民政(zheng)府(fu)負責組織實施本(ben)轄區生(sheng)活(huo)垃(la)(la)圾(ji)(ji)分(fen)(fen)類(lei)(lei)管理(li)工(gong)作,建立(li)生(sheng)活(huo)垃(la)(la)圾(ji)(ji)分(fen)(fen)類(lei)(lei)工(gong)作協調(diao)機制,制定生(sheng)活(huo)垃(la)(la)圾(ji)(ji)分(fen)(fen)類(lei)(lei)管理(li)措施,落實市人民政(zheng)府(fu)確定的生(sheng)活(huo)垃(la)(la)圾(ji)(ji)分(fen)(fen)類(lei)(lei)管理(li)目標(biao),保障(zhang)資金(jin)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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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市市容(rong)(rong)環(huan)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cheng)市市容(rong)(rong)環(huan)衛部門)負(fu)責本市生活(huo)垃(la)圾(ji)分(fen)類管理工(gong)作的(de)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監督(du)和檢查考核,并(bing)組織(zhi)實施本條例(li)。

   區(qu)(qu)縣(xian)(市(shi))市(shi)容環境衛(wei)生(sheng)主(zhu)管(guan)部門(以(yi)下簡(jian)稱區(qu)(qu)縣(xian)(市(shi))市(shi)容環衛(wei)部門)負責本轄區(qu)(qu)生(sheng)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guan)理,落實區(qu)(qu)縣(xian)(市(shi))人民政府生(sheng)活垃圾分類工作部署。

   生態環境、商務、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財政、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街(jie)道辦事處、鄉鎮人(ren)民(min)政府負(fu)責組織推進本轄區生活(huo)(huo)垃圾(ji)分類工(gong)作(zuo),落實生活(huo)(huo)垃圾(ji)分類日(ri)常管理措施,指導社區居民(min)委員(yuan)(yuan)會、村民(min)委員(yuan)(yuan)會組織動員(yuan)(yuan)轄區內單位(wei)和(he)個人(ren)參與生活(huo)(huo)垃圾(ji)分類工(gong)作(zuo)。

   社區居(ju)(ju)民(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委員(yuan)會應當協助街(jie)道(dao)辦事處、鄉鎮(zhen)人(ren)民(min)政府做(zuo)好宣傳、動員(yuan)工作,組(zu)織、指(zhi)導居(ju)(ju)民(min)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承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huo)垃圾(ji)分(fen)類工(gong)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yong)。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群團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和實踐活動。

   鼓(gu)勵社會組織(zhi)和志愿者開展生活(huo)垃圾分類知識(shi)的宣傳、示(shi)范(fan)等活(huo)動。

 ;  第十條(tiao) 任(ren)何(he)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fan)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de)行為進行投(tou)訴(su)舉報(bao)。

市容環衛部(bu)門、街道辦事處、鄉鎮(zhen)人民政府應當建(jian)立(li)健全投(tou)訴(su)舉報(bao)受理(li)制度(du),向社會公布投(tou)訴(su)舉報(bao)電話、電子郵箱;接到投(tou)訴(su)舉報(bao)后,應當及時調(diao)查處理(li),并將處理(li)情況反饋投(tou)訴(su)舉報(bao)人。


   第二章 規劃與建(jian)設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作為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

市、縣(市)商務、生(sheng)態環境、市容環衛(wei)等部(bu)門(men)應當按照職責,會(hui)同自(zi)然資源和規(gui)(gui)劃(hua)部(bu)門(men)將(jiang)生(sheng)活(huo)垃圾分(fen)類(lei)管理(li)納入城鄉固體廢物分(fen)類(lei)治(zhi)理(li)專項規(gui)(gui)劃(hua)。

   第十二條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固體廢物分類治理專項規劃制定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固體廢物分類治理專項規劃制定有害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倡導社會資本參與本市可(ke)回收物(wu)收集、運輸、處(chu)理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市(shi)市(shi)容環(huan)衛部門應當會同市(shi)生態環(huan)境和商務(wu)部門制定(ding)生活垃圾(ji)分(fen)(fen)類指導目錄,明確(que)分(fen)(fen)類標識(shi)和投放(fang)規(gui)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bu)。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服務點。

體積大(da)、整體性(xing)強或者需(xu)要拆分再處(chu)理(li)的家具(ju)、家電等大(da)件可回收(shou)物(wu),應(ying)當預約回收(shou)單位上門收(shou)集。

   第(di)十七條 生(sheng)活垃圾(ji)分(fen)類投放實行管(guan)理責任(ren)人(ren)制度。管(guan)理責任(ren)人(ren)按(an)照下列規定(ding)確定(ding):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e)單(dan)位(wei)(wei)和(he)其(qi)他組織的辦公(gong)區域和(he)生產經營等場所,單(dan)位(wei)(wei)為管理責(ze)任人。

(二)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li)的,物業服務(wu)企業為管理(li)責任人(ren);未實行物業管理(li)的,街道辦事處、鄉鎮(zhen)人(ren)民政府為管理(li)責任人(ren)。

(三)集貿市場(chang)、商場(chang)、展覽展銷(xiao)、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chang)所,經營管理(li)單(dan)位為管理(li)責任人。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she)工程的(de)施工現(xian)場,建設(she)單(dan)位為(wei)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ren)(ren)(ren)行(xing)過街橋、人(ren)(ren)(ren)行(xing)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she)施,清掃(sao)保(bao)潔單位為管(guan)理責(ze)任人(ren)(ren)(ren)。

   按照前款(kuan)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ze)任人(ren)的,由所在地的區(qu)縣(市)市容環衛部門確定管理責(ze)任人(ren),并予以書(shu)面告知(zhi)。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ze)任人應當履行(xing)下(xia)列職責(ze):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類標準、投放指南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二)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設施,并負責日常維護。

(三)配備生活垃圾分類督導人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投放;對未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四)及時制止混(hun)合(he)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將需要運輸的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

(六)建立生(sheng)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li)臺賬,準(zhun)確(que)記錄(lu)責任區內產生(sheng)的生(sheng)活垃圾類別(bie)、數量、去向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de)其他管理職責。

生活(huo)垃圾(ji)分(fen)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zhao)規(gui)定履行(xing)管理職責的,有關(guan)單位和個人應當(dang)予以配(pei)合。

街(jie)道辦事處、鄉鎮(zhen)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tou)放管(guan)理(li)責任(ren)人履行(xing)管(guan)理(li)責任(ren)情況進(jin)行(xing)監督。


   第四章 收集、運輸與處(chu)理(li)


   第十九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ying)性收集(ji)、運輸和處理(li)單位(wei)的市(shi)場準入,按照有(you)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收(shou)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shi)、分(fen)類(lei)收(shou)集、運(yun)(yun)輸生(sheng)活(huo)垃(la)圾(ji),根據生(sheng)活(huo)垃(la)圾(ji)收(shou)集量、分(fen)類(lei)方式、作業時(shi)間(jian)等(deng)因素,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de)收(shou)集工(gong)具(ju)、運(yun)(yun)輸車輛;

(二)將生(sheng)活垃(la)圾(ji)分類收集、運(yun)輸至規定場所(suo),不得將已經分類的生(sheng)活垃(la)圾(ji)混(hun)收混(hun)運(yun);

(三)建立生活(huo)垃圾管理臺賬,記錄(lu)生活(huo)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deng)情況(kuang),定(ding)期向區(qu)縣(市)市容環衛(wei)部(bu)門(men)報告;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la)圾分類投放管(guan)理責(ze)任人發現生活垃(la)圾收(shou)集(ji)、運輸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進(jin)行收(shou)集(ji)、運輸作業的(de),應(ying)當(dang)要求(qiu)其(qi)改正;拒(ju)不改正的(de),應(ying)當(dang)向所在(zai)地街道(dao)辦(ban)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市容(rong)環衛部(bu)門報告。

   生(sheng)活垃(la)圾(ji)收(shou)集、運輸單位發(fa)現生(sheng)活垃(la)圾(ji)分類(lei)投放管理(li)責任人所(suo)交付運輸的(de)(de)生(sheng)活垃(la)圾(ji)不符合分類(lei)標準的(de)(de),應當要(yao)求其(qi)改正;拒不改正的(de)(de),生(sheng)活垃(la)圾(ji)收(shou)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jie)收(shou),并應當向相(xiang)關(guan)(guan)行業(ye)主管部(bu)門報告,由相(xiang)關(guan)(guan)行業(ye)主管部(bu)門依法處(chu)理(li)。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所交付處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生活(huo)垃圾處理(li)單位應當遵守下(xia)列規定(ding):

(一)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shi)、設備(bei)正常運行;

(二)按照技術標準(zhun)處理生(sheng)活垃(la)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sheng)活垃(la)圾混合(he)處理;

(三)制(zhi)定應對設(she)施故障、事(shi)故等突(tu)發(fa)事(shi)件(jian)的(de)應急預案;

(四)定期(qi)向本行(xing)業(ye)主(zhu)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yuan)、數量(liang)、類別等信(xin)息;

(五(wu))法律(lv)、法規(gui)的其他規(gui)定。


   第五章(zhang) 監督(du)管理


   第二(er)十三條(tiao) 市(shi)、區縣(市(shi))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ji)分類管(guan)理的監督考(kao)核(he)制度,并(bing)納(na)入(ru)政府考(kao)核(he)指(zhi)標。

機關、社會團(tuan)體、企事(shi)業(ye)單位(wei)和其(qi)(qi)(qi)他(ta)組織應當督促其(qi)(qi)(qi)業(ye)務管(guan)轄范(fan)圍內的有(you)(you)關單位(wei)依法(fa)履(lv)(lv)行(xing)生(sheng)活(huo)垃(la)圾(ji)分(fen)類投放管(guan)理(li)責(ze)任(ren)人義(yi)務,并將其(qi)(qi)(qi)依法(fa)履(lv)(lv)行(xing)生(sheng)活(huo)垃(la)圾(ji)分(fen)類投放管(guan)理(li)責(ze)任(ren)人義(yi)務情況(kuang)納入等級評(ping)定和有(you)(you)關榮譽稱號評(ping)選標(biao)準。

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市(shi)容環衛(wei)部門(men)應當會同有關部門(men)建立生活垃圾(ji)分類監督(du)管理(li)和(he)行政處(chu)罰(fa)工作(zuo)的協調配合機制(zhi),定期(qi)通(tong)報情(qing)況(kuang),實(shi)現生活垃圾(ji)分類監督(du)管理(li)信息及時(shi)互通(tong)和(he)共(gong)享(xiang)。

   第二十五(wu)條 市(shi)容(rong)環衛等有(you)關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ji)分類管理中實(shi)施(shi)行政處(chu)罰(fa)的信(xin)息,依法歸集至(zhi)市(shi)信(xin)用(yong)信(xin)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需要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數量、質量、成分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測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測。


   第(di)六(liu)章 法(fa)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ben)條例規定(ding),生(sheng)活垃圾分類投放(fang)管理責(ze)任(ren)人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的,責(ze)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wei)建立(li)責(ze)任區生活垃圾分(fen)類(lei)投(tou)放(fang)日(ri)常管理制度(du),或者未(wei)在顯(xian)著位置公(gong)示管理制度(du)以及分(fen)類(lei)標準、投(tou)放(fang)指(zhi)南,明(ming)確不同種類(lei)生活垃圾的投(tou)放(fang)時間、地點的;

(二)未(wei)根(gen)據(ju)生活垃(la)圾產生量和(he)(he)分(fen)類方法(fa),按照相關(guan)規定(ding)設(she)置(zhi)生活垃(la)圾分(fen)類收集(ji)容器和(he)(he)設(she)施,或者未(wei)對分(fen)類收集(ji)容器、設(she)施進行日常維護的;

(三)未配備生活垃(la)圾分類督導人(ren)員的;

(四(si))未開展生活垃(la)圾分(fen)(fen)類知識宣傳,指導、監(jian)督生活垃(la)圾投(tou)放(fang)人按照(zhao)生活垃(la)圾分(fen)(fen)類標準分(fen)(fen)類投(tou)放(fang)的(de),或(huo)者對投(tou)放(fang)人拒不改正,未按照(zhao)規定報告的(de);

(五)未(wei)及時制止(zhi)混合已分(fen)類生活垃(la)圾行(xing)為的;

(六)未分類(lei)收集(ji)、貯存生(sheng)活(huo)垃圾,或者未將需(xu)要運輸的(de)生(sheng)活(huo)垃圾,分類(lei)轉(zhuan)運至(zhi)生(sheng)活(huo)垃圾收集(ji)運輸交付點(dian)的(de);

(七)未建立(li)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zhang),或者(zhe)未準確記錄責(ze)任區(qu)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的。

   第二(er)十八條 違反本(ben)條例規定(ding),生活垃(la)圾(ji)收(shou)集或(huo)者運輸單位未建立生活垃(la)圾(ji)管理臺賬,或(huo)者未定(ding)期向區縣(市)市容環(huan)衛部門報告的(de),責令限(xian)期改正;逾(yu)期不改正的(de),處五百元以上五千(qian)元以下罰款。

   ;第(di)二(er)十九條(tiao) 本條(tiao)例規(gui)定的(de)行政處罰,按照下(xia)列規(gui)定實(shi)施:

(一)實行相(xiang)對(dui)集中(zhong)(zhong)行政(zheng)(zheng)處(chu)(chu)罰(fa)權的(de),由集中(zhong)(zhong)行使行政(zheng)(zheng)處(chu)(chu)罰(fa)權的(de)機(ji)關(guan)實施;未實行相(xiang)對(dui)集中(zhong)(zhong)行政(zheng)(zheng)處(chu)(chu)罰(fa)權的(de),由市容(rong)環衛等(deng)相(xiang)關(guan)部門按(an)照(zhao)管理職責實施。

(二)鄉鎮人民政府(fu)轄區(qu)內(nei)的(de)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fu)實施。

   第三十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規(gui)定的(de)行(xing)(xing)為,有關(guan)法律、法規(gui)已規(gui)定行(xing)(xing)政處(chu)罰的(de),按照(zhao)有關(guan)法律、法規(gui)規(gui)定執行(xing)(xing)。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gong)作人員在生活垃圾(ji)分類監督管(guan)理(li)過程中,未履(lv)行(xing)職責或者(zhe)濫(lan)用職權、玩忽職守、徇(xun)私舞弊的,依法(fa)追究責任。


   第七(qi)章 附 則


   第三(san)十二條 法(fa)律、法(fa)規對生活垃圾(ji)分類管理有(you)規定的(de),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ben)條例自(zi)2022年12月(yue)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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