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出臺《關于加快補齊縣級地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短板弱項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加快補齊縣級地區(含縣級市)生活垃圾處理弱項,全面提升縣級地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快補齊縣級地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短板弱項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一、總(zong)體(ti)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關于加強縣級地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按照“宜燒則燒,宜埋則埋”要求,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全面提升縣級地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推動形成與縣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生活垃圾處理體系。
二、工作目(mu)標
到2025年,全國縣級地區生活垃圾收運體系進一步健全,收運能力進一步提升,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具備條件的縣級地區基本實現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全覆蓋。長江經濟帶、黃河流域、生活垃圾分類重點城市、“無廢城市”建設地區以及其他地區具備條件的縣級地區,應建盡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不具備建設焚燒處理設施條件的縣級地區,通過填埋等手段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三、主要任務
全(quan)面開(kai)展摸底評估
各省(區、市)以縣級地區為單位全面開展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現狀摸底評估工作,系統梳理本轄區生活垃圾清運和處理設施現狀,深入評估收轉運能力和處理能力,提出建設需求,按照“一縣一報告”要求報送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縣級地區摸底評估情況建立健全已建、在建、擬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清單,以市為單位匯總形成工作臺賬,按照“一市一臺賬”要求,于2023年1月底前將項目臺賬和所轄縣級地區評估報告報送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衛生)部門,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衛生)部門按照要求將各地市項目臺賬和所轄縣級地區評估報告匯總后于2023年2月底前報送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分類施(shi)策謀劃(hua)項目
加強縣級地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項目評估論證,對于現有焚燒處理設施年負荷率低于70%的縣級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焚燒處理能力存在缺口的縣級地區,其中生活垃圾日清運量大于300噸的,要加快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盡快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運量介于200-300噸的,具備與農林廢棄物、畜禽糞污、園區固廢協同處置條件,并具有經濟性的,可單獨建設焚燒處理設施;生活垃圾日清運量小于200噸的縣級地區,在確保生活垃圾安全有效處置的前提下,結合小型焚燒試點有序推進焚燒處理設施建設。在經濟運輸半徑內,相鄰地區生活垃圾日清運量合計大于300噸的,可聯建共享焚燒處理設施。
提(ti)升收集(ji)轉運能力
綜合考慮生活垃圾產生量、經濟運輸半徑等因素,鼓勵按照“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或就近處理等模式,因地制宜完善建制鎮、鄉村、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收集運輸網絡,推進收集點、收集站、壓縮式轉運站等設施建設,配備收運車輛,推動收集能力與收集范圍內人口數量、垃圾產生量相協調。
加快(kuai)推進項目(mu)建設
各地要根(gen)據摸底評(ping)估情況加(jia)快(kuai)(kuai)生(sheng)活垃圾焚燒處(chu)理(li)(li)項(xiang)目(mu)(mu)(mu)(mu)謀劃儲備,符合條件的(de)項(xiang)目(mu)(mu)(mu)(mu)在(zai)調整修訂本地區(qu)相關(guan)專項(xiang)規劃時(shi)統籌納(na)入。加(jia)快(kuai)(kuai)推進項(xiang)目(mu)(mu)(mu)(mu)前期(qi)工(gong)作,生(sheng)活垃圾焚燒處(chu)理(li)(li)項(xiang)目(mu)(mu)(mu)(mu)納(na)入各地審批“綠色通道”,加(jia)快(kuai)(kuai)履行(xing)項(xiang)目(mu)(mu)(mu)(mu)審批(核準、備案)手(shou)續(xu),加(jia)快(kuai)(kuai)辦(ban)理(li)(li)能(neng)評(ping)、環評(ping)等審批手(shou)續(xu),提高(gao)審批效率。加(jia)快(kuai)(kuai)項(xiang)目(mu)(mu)(mu)(mu)實施,成熟一(yi)批、開工(gong)一(yi)批,盡快(kuai)(kuai)推動項(xiang)目(mu)(mu)(mu)(mu)建成投運。強(qiang)化項(xiang)目(mu)(mu)(mu)(mu)日常監管(guan),加(jia)強(qiang)國家重(zhong)大建設項(xiang)目(mu)(mu)(mu)(mu)庫管(guan)理(li)(li),及時(shi)、準確、完(wan)整填報項(xiang)目(mu)(mu)(mu)(mu)審批、開工(gong)、投資完(wan)成、工(gong)程(cheng)進度、竣工(gong)等信息。
拓展余熱利用途徑
根據垃圾焚燒設施的規模、周邊用熱條件合理確定生活垃圾焚燒余熱利用方式,具備發電上網條件的優先發電上網,不具備發電上網條件的,加強與已布局的工業園區供熱、市政供暖、農業用熱等銜接聯動,豐富余熱利用途徑,降低設施運營成本,有條件的地區優先利用生活垃圾和農林廢棄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熱供暖。
創新建設(she)運營(ying)模式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地區探索推進生活垃圾處理整體托管模式,“一縣一主體”依托大型企業一體化推進縣級地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提升縣級地區生活垃圾全鏈條處理水平。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縣級地區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建設運營。完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提高收繳率,推動項目可持續運營。鼓勵各地區積極與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加強工作銜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三方合作機制,統籌謀劃、整體推動縣級地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項目建設。
積極(ji)推(tui)進小型焚燒(shao)試(shi)點
結合國家小型焚燒技術攻關進度有序推進小型焚燒試點工作,試點地區原則上應使用國家技術攻關的裝備以及具備國內穩定運行工程案例技術裝備,可根據實際調整運行與污染物排放標準技術參數。暫不具備建設焚燒處理設施條件的縣級地區,要積極謀劃小型焚燒試點,將試點建設需求列入項目臺賬一并報送,試點前期工作扎實的地區,國家優先納入試點范圍。
規范建設填埋設施
西藏、青海、新疆、內蒙古、甘肅等地人口密度低、轉運距離長、焚燒處理經濟性不足的縣級地區,暫不具備自建或與鄰近地區聯建焚燒設施條件的,可繼續使用現有無害化填埋場,或嚴格論證選址、合理規劃建設符合標準的生活垃圾填埋場。加強既有填埋場日常監測和維護,全面推進滲濾液處理,有效控制滲濾液對周邊環境的污染及安全隱患。
四(si)、保障(zhang)措施
壓實工作責任
建(jian)立(li)健全國(guo)家(jia)指導、省負總責(ze)(ze)、市級(ji)(ji)統籌、縣級(ji)(ji)地區抓落(luo)實(shi)的生活垃(la)圾(ji)焚(fen)燒處(chu)理設施建(jian)設工(gong)(gong)作(zuo)(zuo)機制(zhi)。國(guo)家(jia)發展(zhan)改(gai)革委、住房和城(cheng)鄉建(jian)設部按照(zhao)職責(ze)(ze)分(fen)工(gong)(gong)加強指導,各省(區、市)完善工(gong)(gong)作(zuo)(zuo)協調(diao)機制(zhi),成(cheng)立(li)工(gong)(gong)作(zuo)(zuo)專班,細(xi)化工(gong)(gong)作(zuo)(zuo)舉措,形(xing)成(cheng)工(gong)(gong)作(zuo)(zuo)合(he)力,縣級(ji)(ji)地區落(luo)實(shi)主體責(ze)(ze)任,明確(que)時間表(biao)、路線圖、施工(gong)(gong)圖,確(que)保各項工(gong)(gong)作(zuo)(zuo)落(luo)實(shi)到位(wei)。
加大資金支(zhi)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大縣級地區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支持力度,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綠色債券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前提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增加中長期貸款投放,加大融資支持力度。
強化工作督促
國家發(fa)(fa)展(zhan)改革委、住(zhu)房和城鄉(xiang)建設(she)(she)部(bu)(bu)加強縣(xian)級(ji)(ji)地區生(sheng)活垃圾焚(fen)(fen)燒(shao)處理(li)設(she)(she)施建設(she)(she)工(gong)作(zuo)督促(cu),對于工(gong)作(zuo)進度明顯緩慢的(de)地區予以通(tong)報。省(sheng)級(ji)(ji)發(fa)(fa)展(zhan)改革、住(zhu)房和城鄉(xiang)建設(she)(she)(環境衛生(sheng))部(bu)(bu)門會同(tong)有關部(bu)(bu)門協(xie)助市縣(xian)解決縣(xian)級(ji)(ji)地區生(sheng)活垃圾焚(fen)(fen)燒(shao)處理(li)設(she)(she)施建設(she)(she)面臨的(de)困難(nan)和問題,采取實地督導(dao)、聯合調(diao)(diao)研(yan)、定期調(diao)(diao)度等方(fang)式,加強工(gong)作(zuo)指(zhi)導(dao),推動項目盡快建設(she)(she)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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