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鼓勵支持利用新技術進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發《淮安市管理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以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環境衛。
詳情如下:
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廢棄的動植物油脂及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管理原則和管理體系】 餐廚廢棄物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管理體系。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餐廚廢棄物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鼓勵支持利用新技術進行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內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單位等級評定范圍。
第八條【源頭減量】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適量點餐、餐后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二章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
第九條【規劃和設施建設】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經營資質】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向中標企業頒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處置費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收費制度。
第十二條【簽訂服務協議】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首次產生餐廚廢棄物之前,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拒絕簽訂服務協議。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作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協議示范文本,并推廣運用。
第十三條【產生單位義務】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和使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二)使用專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三)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產生單位禁止行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二)將非餐廚廢棄物混入餐廚廢棄物中存放;
(三)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收集、運輸企業義務】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每日至少一次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噴涂統一標識,安裝使用監控設備;
(三)轉運餐廚廢棄物過程中應當保持密閉存儲,無裸露,無拋灑滴漏,發生拋灑滴漏應當及時清理;
(四)建立包括餐廚廢棄物的種類、來源、數量、去向等信息的臺賬,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一次;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處置企業義務】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貯存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符合環境標準;
(二)按照環境保護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處置餐廚廢棄物;
(四)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五)餐廚廢棄物處理后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六)建立臺賬制度,準確完整記錄處理后所形成產品的種類、來源、數量和去向;處理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
(七)安裝、使用監控設備;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禁止行為】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禁止下列行為:
(一)拒絕收集、運輸已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混合收集、運輸;
(三)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和經提煉后的產品;
(四)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監控設備;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確保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應急收集、運輸和處置能力不低于七日,并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投訴舉報】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和方式,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聯合執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餐廚廢棄物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信息系統】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對下列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目錄;
(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種類及去向;
(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種類、來源、數量及去向;
(四)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的違法處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實行動態管理的信息。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餐廚廢棄物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指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擅自經營責任】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產生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或者公共廁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收運處置企業責任】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拒絕收集、運輸已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的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時間和路線上門收集、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運輸車輛未密閉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運輸車輛和處置設施監控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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